各農藥生產、經營單位:
為規范農藥生產經營秩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就農藥合規生產經營有關事項告知如下,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一、禁止生產、經營的農藥類型
1.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列入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的品種(如六六六、滴滴涕、毒鼠強、甲胺磷、對硫磷等);農業農村部后續公告新增禁止的全部農藥品種。
2.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未在我國取得農藥登記證、登記證過期或已被撤銷的產品;含未登記有效成分、未登記劑型、未登記適用作物/防治對象的產品。
3.假冒偽造登記證的農藥:盜用、偽造、變造農藥登記證號生產的產品;標簽標注登記證號與實際產品不符的產品。
4.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無標簽、標簽脫落或模糊無法辨認的產品;標簽內容不完整、虛假(夸大功效、隱瞞毒性、標注未批準作物/防治對象);缺少二維碼追溯信息、二維碼無法查詢或與實物不符的產品。
5.質量不合格的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不達標、含有害雜質的產品;非法添加禁限用農藥等隱性成分的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
6.過期報廢的農藥:超過質量保證期的產品;已宣布報廢、淘汰的產品。
7.其他違法農藥:非法添加百草枯等禁用成分的產品;用于毒魚、捕鳥等非法用途的劇毒農藥;擅自分裝國家規定不得分裝的農藥產品。
二、生產經營者合規要求
(一)嚴格落實資質管理。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經營許可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其他農藥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須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用銷售專柜、規范倉儲設施等條件。嚴禁未取得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嚴禁超出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址開展經營活動。利用互聯網經營農藥的,須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在上線運營后20 日內將網站、網絡平臺等信息報發證機關備案;限制使用農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農藥,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
(二)全面履行主體責任。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
(三)規范進貨查驗管理。建立完整采購臺賬,逐項查驗產品包裝、標簽、合格證及農藥登記證等許可證明文件,留存供貨方資質證明與合法票據,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四)強化銷售追溯管理。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確保產品全程可追溯。
(五)履行科學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使用劑量、技術要求及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
(六)開展常態化自查自糾。定期清查庫存農藥,發現禁止銷售的農藥,立即下架封存,按規定移交農業農村部門處置,不得擅自處理。
三、重要提示
1.自2026年6月1日起,氧樂果、克百威、滅多威、涕滅威 4 種農藥全面禁止銷售和使用,請各經營者及時盤庫,主動聯系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科學規范處置。
2.監管部門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整治、監督抽查、數字追溯、群眾舉報等方式強化監管,對發現的違法線索,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3.合法合規是生產經營單位生存發展的生命線,望各單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共同守護農業生產和食品安全環境。
白銀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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