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綦江一個大哥,買票進景區不逛景點,鉆進竹林偷竹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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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腳踩挖竹筍。一腳踩空,臉朝下摔下去,一根竹筍尖直接戳穿鼻腔。
住院9天,花了兩萬六。出院后他干的第一件事——把景區告了,索賠3.6萬。
理由特別經典:"你們落葉沒掃干凈,竹筍沒包起來,也沒裝護欄!"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全部請求,訴訟費160塊你自己掏。
痛快。
一、這哪是維權,這是碰瓷
咱們掰開揉碎了說。
劉某某怎么受傷的?買票進景區→不走步道→鉆進竹林→偷挖竹筍→被竹筍絆倒→戳穿鼻子。
每一步都是他自己選的。
景區入口明明貼著告示:"嚴禁采挖野菜、樹根、竹筍"。
他看見了,但覺得那是寫給老實人看的,自己不在這個范圍。
摔傷了,不反思自己手欠,反而怪景區:"你們為什么不在每根竹筍上貼警示牌?"
大哥,那是竹林,不是幼兒園軟包房。竹筍長在地上,尖的,這是自然規律。你非要進去偷,被戳了怪誰?
這種邏輯我熟:
"我闖紅燈被撞了,你開車為什么不讓我?"
"我翻護欄摔了,你們為什么不修高點?"
"我偷摘果子墜樹了,你們為什么要種樹?"
以前這種"我弱我有理"真能訛到錢。
有些單位怕麻煩、怕鬧大,花點錢息事寧人。
結果越賠越有人效仿,越鬧越覺得"會哭的孩子有奶吃"。
但這兩年風向變了。法院越來越敢判"自擔全責"。法律不該獎勵無賴,這個案子判得好。
二、最毒的不是竹筍,是給娃上的這堂"賊課"
注意一個細節:劉某某是帶著家人去的景區。
家人里有沒有孩子?大概率有。
來,咱們還原一下現場——
爸爸帶著孩子,不逛景點,鉆進竹林偷挖竹筍。
孩子看在眼里:"原來景區的東西可以隨便拿啊。"
然后爸爸摔了,鼻子流血,送醫院。
孩子又看到:爸爸不認錯,反而把景區告了,理由是"你們沒看好我"。
這堂課上得,絕了。
孩子學到了啥?
規則是擺著看的,寫了"禁止"也不耽誤偷
錯了可以賴別人,自己手賤受傷,怪景區"沒防護"法律可以用來訛人,只要敢告,說不定能撈一筆
這比任何課本都生動。
只是這課的名字不叫"道德與法治",叫"怎么當一個精致的利己主義者"。
劉某某可能覺得自己在"維權",但他沒算過一筆賬:這場官司訴訟費才160塊,但他給孩子示范的價值觀,代價是一輩子。
孩子長大后,會不會也覺得"反正錯了可以甩鍋"?
會不會也學會"規矩是管老實人的"?
會不會哪天因為這份"靈活"的底線,栽更大的跟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但這老師要是教錯了,改起來可就難了。
三、總有些人覺得"我買了票,你就得當我保姆"
這個案子背后,有一種特別普遍的心態:對公共服務的無限索求。
我進了你的門,你就得對我的一切負責。我違規、我越界、我自找麻煩,你都得兜著。
之前不是有這種事嗎——游客擅闖未開發區域迷路,動用幾百人搜救,家屬還要告景區"沒攔好";驢友違規穿越禁區遇險,救援隊冒死去救,被救者覺得"應該的"。
景區不是無限保險箱,法律不是慈善機構。
《民法典》寫得明白:安全保障義務是"合理限度內"的。
步道修好、警示貼好、出事及時救,這就叫盡到義務了。
你非要鉆進竹林偷筍,那是你的自由,但自由的后果自己扛。
這個判決就是在說:成年人,要為自己的選擇買單。
四、最爽的是:法院沒和稀泥
說實話,這案子要是擱十年前,結果可能不一樣。
有些基層單位本著"息事寧人",勸景區"承擔點人道主義責任",賠個幾千塊了事。
畢竟原告受傷了、鬧了、看著可憐,"各打五十大板"最省事。
但這次沒有。
終審,駁回全部請求,一分錢不賠。
這盆冷水潑得太好了。
和稀泥的本質是什么?
用犧牲規則換一時太平。
今天你讓景區賠三千,明天就有人效仿,后天就人人覺得"鬧一鬧就有錢"。
最后傷害的是所有守規矩的人。
重慶綦江法院這次硬氣,守護的是一個底線:法律只向事實低頭,不向胡鬧妥協。
劉某某鼻梁上那道疤,是竹筍戳的,更是自己的貪念和僥幸心理戳的。
他要肯照鏡子,應該看見的不只是傷口,還有一個成年人對規則的傲慢——覺得告示是寫給別人的,覺得自然該為自己讓路,覺得犯了錯總能找到背鍋的。
法院的判決,是給景區撐腰,也是給所有老實人撐腰。
至于他的孩子,我希望他們記住的不是"爸爸官司打輸了",而是"爸爸不該去偷那個竹筍"。
有些錢,花在醫院里;有些教訓,得用一輩子去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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