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系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陳金迪的合法債權人,依法享有對陳金迪的債權本金及利息合計約2.8億元。該債權已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案號:(2021)渝01民初3975號】,目前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2025)渝01執恢412號】。截至本公開信發出之日,我司尚未執行到陳金迪名下任何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
此前,就貴司向失信被執行人陳金迪提供12.365億元巨額融資相關事宜(其中浙商資產借款9.965億元,浙北資產借款2.4億元),我們已正式向貴司致函,函件核心圍繞五個問題展開:一是該筆融資的配資比例是否符合監管規定、是否存在違規情形;二是融資利率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合理水平、存在異常偏低問題;三是貴司是否存在縱容陳金迪逃廢債的相關事實;四是貴司在該筆融資業務中的貸后管理工作是否合規;五是貴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收受賄賂、接受陳金迪宴請等違規違紀行為。
2026年1月4日,貴司相關人員與我司就上述致函所涉問題進行了面商,后續雙方亦通過電話進行多次溝通。貴司在溝通中不斷提及,該筆融資系應政府要求,故對該項目的進行紓困,對此,我司再一次明確表示,我們始終未對該項目是否屬于政府要求紓困的范疇提出任何質疑,相反對貴司的紓困舉措,在服務實體經濟、穩定發展大局方面我司認為值得充分肯定,我司對貴司也大加贊賞并表示敬佩。
經貴我雙方多輪溝通協商后,當前核心分歧主要聚焦于三點:一是陳金迪是否為貴司紓困項目的實際控制人;二是貴司在實施該項目紓困工作后,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三是貴司在紓困工作開展過程中,相關人員是否存在收受賄賂、接受宴請等違規違紀行為。
針對上述第二個分歧點,即“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貴司認為,目前該項目所涉房屋產權仍登記在貴司名下、由貴司實際掌控,因此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但我們堅持認為,貴司的目的不是為了購買房產(東廣場貴司的合伙協議里已經把股東退出,也間接證實貴司不是為了購買房產),貴司只是為該項目進行配資并作為優先級方進行紓困,陳金迪方未按融資合同約定向貴司支付相關款項,已然構成違約,貴司未對該違約行為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催討,該行為本身即屬于國有資產權益受損、存在流失風險的情形。若貴司堅持認為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會把配資金額、配資比例、配資過程、現有情況是否有無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形成材料后向全社會公開評論。
針對第三個分歧點,貴司表示未發現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紀情形,并歡迎我們進一步提供佐證資料,貴司提出,將核實材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并依紀依規辦理。對此,我們明確表態,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正如貴司所言,材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至關重要,千萬不能搞錯,不然將涉嫌誣告,目前,我司沒有掌握貴司相關人員是否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但我司將持續向相關人員證實包括在合適的時機向樓海飛等關鍵知情人證實后向國貿集團紀委及貴司反饋,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向社會公開。“砍頭不過碗大個疤”,我司很小,貴司很大,但我司將以鐵的決心、不退的意志,堅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今日,我們向貴司再次發出公開信,核心目的圍繞貴我雙方當前的第一個核心分歧點——陳金迪是否為貴司紓困項目的實際控制人這一問題展開。該問題至關重要,陳金迪是否為該項目的實際控制人,直接關系到陳金迪是否存在利用該紓困項目逃廢債務的嫌疑,直接關系到我們作為陳金迪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更直接關系到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國有銀行,信達資產、中信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恒豐銀行、招商銀行等股份制銀行在內的多家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陳金迪在國內的主要財產即為該紓困項目所涉的兩棟樓宇,因此,徹底查清、核實陳金迪是否為該紓困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厘清其與該項目的核心關聯,是解決當前所有分歧、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包括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有流失)、保障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關鍵。貴司認為,目前沒有發現陳金迪是實控人,因為貴司簽約的主體不是陳金迪,陳金迪只是保證人。為此,我司向貴司發出十問。
在發出十問前,我司向貴司理清如下事實:
事實一:2019年12月13日,貴司為優先,諸暨市萬風新天地商業中心有限公司為劣后,雙方成立諸暨萬風新天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兩個股東組成,分別為諸暨蕭政商管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諸暨市萬風新天地商業中心有限公司。其中,諸暨蕭政商管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占該公司75%的股份,諸暨市萬風新天地商業中心有限公司占該公司2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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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蕭政商管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中,浙商資產占該合伙企業的82.9935%股份,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占該合伙企業的16.9929%股份,浙江金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占該合伙企業的0.0136%股份。
諸暨市萬風新天地商業中心有限公司由兩位自然人股東組成,我司認為,該兩位自然人股東都是陳金迪的股份代持人。
事實二:2019年12月13日,貴司為優先,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為劣后,雙方成立諸暨萬風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兩個股東組成,分別為諸暨蕭政商管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其中,諸暨蕭政商管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占該公司75%的股份,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占該公司25%的股份。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名義上為郭建絳,郭建絳為企業普通職工,為陳金迪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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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浙商與陳金迪成立的公司簡稱“兩萬風公司”。
事實三:2019年12月26日,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資有限公司與諸暨萬風新天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03萬風29”的《資產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諸暨萬風新天地公司向永利公司購買位于諸暨市浣東街道苧蘿東路555號的面積136769.77平方米的雄風永利城東區,購買價格為71000萬元。
同日,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資有限公司與諸暨萬風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03萬風30”的《資產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諸暨萬風商業管理公司向永利公司購買位于諸暨市浣東街道苧蘿東路399號的面積137088.59平方米的雄風永利城西區,購買價格為72650萬元。
事實四:2020年10月21日,陳金迪等以東廣場資產抵押向農業銀行貸款歸還6.26億元(其中歸還浙商資產3.86億元、歸還浙北資產2.4億元,以疫情的理由減免了部分利息),其后東廣場SPV公司諸暨萬風新天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登記回轉。
我司認為,陳金迪是通過浙商資產配資,而取得萬風新天地兩棟房屋的產權,這兩棟房屋表面上由郭建絳等人、浙商資產持有,但實際上由陳金迪實控。
貴司認為,陳金迪不是實控人,或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陳金迪是實控人。貴司的理由是,貴司簽約的主體是諸暨市萬風新天地商業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萬風商業集團有限公司,上述兩公司的股東是郭建絳等人,并不是陳金迪,貴司說陳金迪只是擔保人。
針對上述陳金迪是否為案涉紓困項目實際控制人的分歧,我司結合已查實的各項關鍵事實,現向貴司提出以下十問:
問題一:案涉商場自2010年拿地建設、2014年開業,至2019年12月拍賣前,均由陳金迪以實際控制人身份主導經營,經營主體后從雄風集團變更為萬風系相關企業。該事實貴司是否知曉?
問題二:在貴司與相關公司合作成立兩萬風公司過程中,相關洽談事宜始終由陳金迪主導出面,而非郭建絳。該事實是否屬實?
問題三:郭建絳在兩萬風公司成立前,從未設立或經營過企業,其身份僅為普通企業職工,無商場經營經驗,該事實貴司是否知曉?對郭建絳的劣后資金來源有無核查,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問題四:2019年10月27日至29日,貴司工作人員與陳金迪等人在諸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辦理商場房產證過戶至兩萬風公司名下的手續,辦理期間,郭建絳等人是否也在現場?
問題五:商場自開業至今,實際一直由陳金迪負責經營管理,原經營管理團隊及全體商戶對此均知情。商戶均不知道有郭建絳的存在,貴司對此怎么看法?貴司工作人員在與兩萬風公司的日常接洽中,有無與郭建絳對接,還是均直接與陳金迪進行對接?
問題六:相關公司投入的劣后款是否由萬風系公司打入,貴司是否對該資金進行審查?如果是借款,是否符合“自有資金”的規定?
問題七:2019年10月26日,即浙商資產配資前兩個月,雄風集團、陳金迪、郭飛霞等主體與永利中心城公司簽署《房產轉讓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受讓方為陳金迪。該事實貴司是否知曉?
問題八:紹興中院判決確認:陳金迪通過層層債權轉讓,自稱將雄風集團享有的對永利公司3.2億元債權無償轉讓給兩萬風公司,用于抵消兩萬風公司對永利公司2億元的債務。如果陳金迪不是實控人,為什么要白送給兩萬風公司2億元?
問題九:陳金迪在案涉商場非其所有的情況下,曾向何利云出具承諾書,承諾若何利云無法領取5000萬元保證金,由其全額補償。該事實是否屬實?如果陳金迪不是實控人,為什么要向何利云出具如此高額金額的承諾書?
問題十:陳金迪是雄風集團的實際控制人,而雄風集團在2017年就已經是失信被執行人,本身就存在嚴重信用問題。既然明知企業早已失信,貴司當初為什么還要專門要求陳金迪個人出面做擔保?你們當時是出于什么風控邏輯和考量?雄風集團與萬風集團,除企業名稱“雄”變“萬”外,兩者的企業標志、財務體系、員工團隊、經營場地等核心要素完全一致,請問貴司該行為屬于什么性質?貴公司的配資行為是否涉嫌客觀上幫助債務人轉移資產、規避債務履行?
倘若雄風與萬風并非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實質關聯,為什么原雄風發行的上億元購物卡可以在萬風門店繼續通用消費?這一事實是否可以證實兩家公司實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是否僅是簡單換殼更名,日常經營與實際控制權自始至終未發生任何變更?以上,足以讓人高度懷疑其存在通過主體換殼進行違規操作、規避債務的重大嫌疑。
以上十問,貴司能否給予解答與回應。貴司說這是紓困項目,請問,是紓誰的困?是紓郭建絳的困,還是紓陳金迪困,還是紓何利云的困?這個項目貴司是和誰一直在談的,是陳金迪還是郭建絳還是何利云?如果貴司認為實控人是郭建絳,為什么談的對像一直是陳金迪?
同時,在與貴司的溝通過程中,貴司也向我司表達了“以公開信的形式擔心給貴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擔心吃瓜群眾看笑話”、“希望我司通過正規渠道、理性維權”等訴求與觀點。
對此,我司認為,貴司浙商資產主動接受網絡監督,不僅不會損害公司聲譽,反而有利于維護和提升公信力。真正的聲譽,建立在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基礎之上,從來不是靠捂、靠壓、靠不讓說話來維護的,而是靠依法辦事、信守承諾、承擔責任得來的。越是敢于接受監督、勇于直面問題、善于改進工作,越能贏得社會信任與尊重,這才是最堅實、最長久的口碑與形象。
而且,我國從來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公民不能在網絡上合理反映情況、表達訴求。法無禁止即可為,我司在網上發聲,本身就是行使正當權利。同時,我司自始至終都在理性維權,從未過激。我司沒有采取拉橫幅、沒有擾亂辦公秩序、沒有以跳樓等極端方式向貴司施壓,也沒有向貴司以暴力、言語威脅、脅迫的方式施壓,更沒有無理取鬧、攻擊個人、造謠傳謠。我司一直只是在合理的范圍內,陳述事實、表達訴求,這就是最基本的理性。我司認為,正規渠道和網絡監督從不沖突,理性維權也不等于沉默不語。人民有權監督,公民有權發聲,這既是歷史的答案,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司既愿意配合正規途徑解決問題,也有權在網絡上合理發聲監督。
貴司擔心在網上發聲會影響公司聲譽,會讓群眾看笑話。我司認為大可不必。我司認為,網民也是人民群眾的重要一部分,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們要相信人民、相信群眾,群眾分得清成績、看得清真相。我們在網上反映事實,不是抹黑,不是鬧事,而是讓人民群眾看到真相。我們只要行得正、坐得端,就不怕群眾監督,更不會因為群眾知道真相就失去聲譽。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是是非曲直、公平正義、合法合規。群眾看的不是熱鬧,而是道理;評的不是八卦,而是公道。把正常監督歪曲成“看笑話”,既是對群眾知情權、監督權的不尊重,也是對監督意義的誤解和誤導。網絡之上,每一位理性發聲、關注真相、維護公平正義的網民,都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而不是所謂看熱鬧、看笑話的旁觀者。
而真正的理性,是依法表達、依法維權,不夸大,不造謠,不進行人身攻擊。我司始終是對事不對人,不會針對李董、黃浬等進行個人攻擊。相反,浙商資產這些年在李董的帶領下,所取得的成績、做出的貢獻,群眾都看在眼里、記在心里,這份認可與口碑,不是幾句話就能動搖的。我們合法合規發聲,只是為了揭露代持、查清實控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與浙商資產的良好聲譽并不矛盾。
我們真誠希望貴司歡迎、自覺接受全面、理性、依法的網絡監督,以公開回應關切、以規范守護公信、以行動接受檢驗,正視問題、解決問題,而不是指責發聲的人、施壓發聲的人。我司也相信浙商資產作為一家負責任的國企,能夠始終牢記使命擔當,聚焦主責主業,在服務國家與地區發展改革大局中繼續勇挑重擔、勇毅前行,在奮力書寫高質量發展新征程上再立新功、再創佳績。
祝愿貴司蒸蒸日上、宏圖永續!
祝愿萬風新天地商戶們鴻運奔騰、生意興隆!
紹興德圣商貿有限公司
2026年5月9日
民企實名舉報:浙商資產為失信被執行人提供10多億融資
早已發行的原雄風集團卡2026年5月9日可以在萬風商場、萬風超市繼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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