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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國政府10日發布的公報,法國總統馬克龍9日頒布了關于歸還非法所獲文物的法律。相關法案于7日在法國議會審議通過。
新法律頒布后,在法國的中國流失文物,哪些將有希望被歸還?該法律的頒布有怎樣的意義?這是否意味著在法的中國流失文物能順利回歸?
授權政府通過行政程序批準文物歸還事宜
為回應多國提出的文物追索請求,這項立法授權法國政府通過行政程序批準文物歸還事宜,無需逐案立法。法案允許在符合歸還條件的情況下,將1815年至1972年間法國以偷盜、掠奪等方式所得的外國文物,從“公共領域”中“移出”,從而簡化歸還程序。
此前法國法律規定,“納入公共領域”的文物“原則上不可轉讓”,因此針對相關追索請求需要逐案立法處理,程序較復雜。
適用范圍上涵蓋任何地理來源的文化財產
不過,該法律對可返還文物的認定標準及歸還流程設定了一系列限制條件。
適用范圍上,法案涵蓋任何地理來源的文化財產,但必須是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期間法國以非法方式獲取的外國文物。
流程上,所有歸還申請須經過法國與追索國協商成立的雙邊科學委員會審查,并征求國家文化財產歸還委員會的意見。此外,法國政府每年還應向議會提交報告,介紹其收到的外國追索請求及其處理進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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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選定這個時間段?
該法律適用于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期間,法國以非法方式獲取的外國文物。為什么選定這個時間段?
起始日1815年11月20日,有一個標志性事件:第二次《巴黎條約》簽署,拿破侖戰爭結束。條約簽署后,歐洲各國完成拿破侖劫掠文物的大規模返還。自此,法國開啟殖民擴張,進入殖民文物掠奪高峰期(如1860年圓明園文物劫掠事件)。起始日選這一天,明確文物的歸還只溯及殖民時代的海外掠奪,不追溯拿破侖時期歐洲內部的文物流動。
截止日選在1972年4月23日,需要了解一個背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公約規定:1972年4月24日起,締約國非法販運文物屬違法,可依法追索。
所以,1815.11.20—1972.4.23,是法國殖民掠奪“窗口期”,由法國剛頒布的新法案管轄返還。至于1972年4月24日之后,適用“1970年公約”。
在法中國流失文物 哪些有望被歸還?
新法律頒布后,目前在法國的中國流失文物,哪些將有希望被歸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霍政欣:這次法國頒布的這部法律明確它的適用對象是1815年11月20日到1972年4月23日之間被法國非法侵占的外國文物,這一期間恰好涵蓋了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以及此后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中國文物流失法國的主要歷史階段。所以從原則上講,在此期限內被法國非法占有的中國文物都有請求返還的可能性。但是不代表這個法律生效以后,歷史上被法國劫掠的中國文物馬上就能實現大規模的返還。這部法律將軍事物品、考古發掘的文物排除在返還范圍外,同時也沒有對這些定義做出準確的說明,所以像當時一些所謂的法國探險家像伯希和等在敦煌以所謂的低價方式購買的文物,能不能在返還范圍內,還需要雙方通過協商來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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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頒布的背景
2017年,馬克龍在訪問布基納法索時承諾,將推動向非洲國家歸還文化財產的進程。
2025年7月,法國政府對相關法律草案啟動快速立法程序。這份草案今年1月先是在法國參議院獲得通過,4月13日又在法國國民議會全票通過。5月7日,該法案在法國議會審議通過。5月9日,法國總統馬克龍頒布了關于歸還非法所獲文物的法律。
這一法律頒布是否意味著在法中國流失文物能順利回歸?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霍政欣:這部法律我覺得應該是文物追索返還領域一部重大的法律進展,因為它實際上突破了之前文物追索常受制于法不溯及既往、時效這樣的一些常見的法律障礙,以及法國法本身關于公共藏品不可轉讓的這種法律障礙,另外這個法律實際上就將法國今后將其公共收藏品返還給外國的程序,從之前的議會立法行為降格為行政決定行為,便于法國向外國返還文物。應該會給其他國家樹立正面推動效應。
今后多大程度上推動法國返還中國文物,一個要取決于我們自己的準備和行動,我們需要掌握相關的中國文物流失到法國的證據,我們要做好溯源調查。還要盡快地組織專業人員對這部法律有一個全面準確的研判,盡早確定對法文物追索的清單和優先順序,同時要為和法國政府談判和協商做好政策儲備、證據準備和團隊的準備。從法國那方面來看,取決于今后法國對向中國返還文物的實際意愿,以及它對這部法律一些關鍵模糊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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