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竊取技術秘密申請專利,法院判專利權歸原權利人
作者:唐青林 聶靚婧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一)技術秘密被他人竊取后申請為專利,權利人如何維權?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技術秘密權利人可基于侵害技術秘密主張專利權權屬。審理中,采用“接觸+實質相同”的推定規則,由被訴侵權人承擔獨立研發的舉證責任,為技術秘密權利人維權開辟了新路徑。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有關專利權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審查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密或者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以及技術秘密是否構成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判斷涉案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術秘密時,當技術秘密權利人提供證據證明專利文件披露的技術方案與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且被訴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前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技術秘密權利人的技術秘密的,一般可推定被訴專利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該技術秘密并予以披露的事實成立。如被訴專利權人主張其自行研發完成了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正當來源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案情簡介
一、荷蘭某公司與某智能裝備公司均是輪胎成型機的制造商。早在某智能裝備公司申請并獲授權的三項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荷蘭某公司研發完成了其主張的上述在先涉密技術,并應用于其制造的輪胎成型機上。荷蘭某公司在銷售設備時,對客戶提出了明確的保密要求。
二、某智能裝備公司在成立一年后,聘請了兩位員工,該兩人均曾在荷蘭某公司的客戶處有十年以上、二十年左右的任職經歷,且工作內容均與成型機設備、生產相關。該兩名員工入職某智能裝備公司后,參與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關的項目研究。
三、荷蘭某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案涉三項專利權歸其所有。某智能裝備公司辯稱,荷蘭某公司主張的在先涉密技術不構成技術秘密,涉案專利由其獨立研發完成。
四、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荷蘭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荷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荷蘭某公司主張的在先技術構成技術秘密,且其已證明某智能裝備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具有接觸該在先涉密技術的機會和渠道、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該在先涉密技術實質相同且該在先涉密技術已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某智能裝備公司雖主張獨立研發,但提交的研發證據僅有研究結論,缺少體現研發實質內容的過程性技術資料,不足以證明其獨立研發的主張。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涉案專利權歸荷蘭某公司所有。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建議:
1.建立“接觸證據”留存機制。本案中,荷蘭某公司能夠勝訴的關鍵之一,是證明了某智能裝備公司聘請的員工曾在荷蘭某公司客戶處任職,從而具備接觸技術秘密的渠道。權利人應關注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去向,留存員工接觸技術秘密的崗位證明、保密協議等證據。
2.銷售設備時明確保密要求。本案中,荷蘭某公司將承載技術秘密的設備銷售給客戶時,提出了明確的保密要求,這為證明技術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提供了有力證據。權利人應在銷售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或單獨簽署保密協議。
3.積極運用“接觸+實質相同”規則降低舉證難度。在訴訟中,權利人應重點證明:①被訴侵權人有接觸技術秘密的渠道或機會;②專利技術方案與技術秘密實質相同。在此基礎上,由被訴侵權人承擔獨立研發的舉證責任。
(二)對同業競爭者及潛在侵權人的建議:
1.招聘員工時做好背景調查。招聘來自競爭對手或客戶處的人員時,應了解其是否接觸過前雇主的技術秘密,并要求其出具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承諾書,避免因員工帶來前雇主技術而卷入侵權糾紛。
2.獨立研發應保留完整過程資料。若主張技術系獨立研發,應保留完整的需求文檔、設計草圖、研發日志、測試報告、會議紀要等過程性資料,以備在訴訟中證明研發過程的完整性。僅憑研究結論或最終成果,難以獲得法院采信。
本案裁判規則對法律實踐的指引意義
本案在基于侵害技術秘密主張專利權權屬的訴訟規則方面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 明確技術秘密權利人主張專利權屬的請求權基礎與審理路徑。
本案確立了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專利權屬的訴訟路徑,并明確了“技術秘密成立+專利與技術秘密實質相同+技術秘密構成專利實質性內容+被告有機會接觸”的四步審查框架。這一審理思路為各級法院處理此類糾紛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2. 確立“實質相同+有機會獲取”的舉證責任轉移規則。
本案借鑒并發展了技術秘密侵權訴訟中的“接觸+實質相同-合法來源”規則,將其引入專利權屬糾紛。權利人只需證明技術秘密成立、專利與技術秘密實質相同、被告有機會接觸,舉證責任即轉移至被告,由被告證明其獨立研發或具有合法來源。這一規則大幅減輕了技術秘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扭轉了權利人因無法直接證明“不正當手段”而維權無門的困境,使專利搶注行為難以通過“推定合法”規避責任。
3. 強化過程性證據在獨立研發抗辯中的證明標準。
本案明確,被訴專利權人主張獨立研發時,僅提交結論性文件不足以完成舉證責任,必須提供能夠體現研發實質內容的過程性技術資料,如研發日志、實驗記錄、修改過程、設計圖紙演變等。這一規則有效遏制了“事后補證”式的虛假抗辯,引導當事人在研發過程中留存完整證據鏈,使獨立研發抗辯不再是“空口無憑”的免責借口。
4. 促進技術秘密與專利制度的銜接與協調。
本案打通了技術秘密保護與專利權屬制度的銜接通道。權利人既可以通過技術秘密路徑保護未公開的核心技術,又可以在技術秘密被他人搶注為專利后,通過侵害技術秘密之訴追索專利權歸屬。這種“雙重保護、相互銜接”的機制,為創新主體提供了更加周延的權利保障,避免了因保護路徑選擇錯誤而喪失權利的風險。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
第十三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五條 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相應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荷蘭某公司主張的在先技術構成技術秘密,且其已證明某智能裝備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具有接觸該在先涉密技術的機會和渠道、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該在先涉密技術實質相同且該在先涉密技術已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此情況下,某智能裝備公司雖主張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由其獨立研發,但提交的所謂研發證據僅有研究結論,缺少能夠體現研發實質內容的過程性技術資料,不足以體現一項技術方案的完整研發過程,并不足以證明其獨立研發的主張,更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故某智能裝備公司關于其對涉案專利依法享有權利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根據雙方的舉證及查明的事實,可以對某智能裝備公司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荷蘭某公司的在先涉密技術進而申請涉案專利并獲授權的事實作出認定。因此,三案所涉專利權應歸荷蘭某公司所有。
案件來源
荷蘭某公司訴某智能裝備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61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902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003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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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
唐青林律師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榮譽或獎項:
(1)唐青林律師當選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2)唐青林律師榮登IPR DAILY頒發的“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唐青林律師榮登2025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榜單
(4)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6)唐青林律師榮獲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7)唐青林律師榮登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榜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8)唐青林律師榮獲獲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
(9)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10)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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