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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被要求,
簽訂放棄社保的承諾書。
離職時又被要求,
寫“合同期滿、自愿離職”。
這種用人單位針對勞動者的“套路”,
可能是很多打工人都遭遇過的困境!
王師傅從被迫離職到走上法庭,
究竟歷經了什么才討回經濟補償?
2021年3月,50多歲的王師傅在陜西省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司機的工作。
“當時公司說基本工資4170元,干得好還有補貼,但是要簽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王師傅回憶入職那天的情形。
他雖有顧慮,但想著年紀大了找份穩定工作不容易,一家人的生計又都指著這份工資。再加上公司相關負責人當時說了句“簽了不影響啥,還能多拿點錢”,就稀里糊涂簽了名字。
但他不知道,這個簽名,會在三年后變成一場漫長的拉鋸戰。
一個承諾,埋下三年隱患
王師傅干活踏實,工資從每月4170元慢慢漲了上去。可有一件事,他一直犯嘀咕——社保的事,公司再沒提過。
他幾次找公司要求補繳,得到的答復都是:“你簽了承諾書”“公司現在有困難”。
王師傅不敢提辭職。他知道,一旦沒了這份工資,家里就斷了一份重要收入。
直到2024年2月底,公司出現了狀況。原本16名員工,突然只剩2人在崗。王師傅被通知:沒有工作崗位了,辦離職手續吧。
在工作人員的引導下,他在一張制式的離職申請書上寫下:“合同期滿,自愿離職”。
八個字,寫完了,下一份工作還不知去哪找!他越想越委屈。
三年了,公司沒給他交過一分錢社保。現在讓他簽下“自愿離職”也不是他本意,就這樣“掃地出門”,公司連句解釋都沒有?
王師傅決定:維權!
他先去了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不支持。
他不服,又一紙訴狀遞到了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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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輔助生成
法庭上,法官問了一個關鍵問題
2024年9月,案件開庭。
公司代理人態度明確:“王師傅自己簽了放棄社保承諾書,自己寫了自愿離職申請,憑什么讓我們賠錢?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簽署的文件負責。”
王師傅坐在原告席上,情緒有些激動:“我不太懂法律和政策啊!是公司要求和引導我簽的、寫的!不簽就干不上這份工作!不寫等離職時就不給我結清工資!”
法庭上,雙方爭執不下,核心焦點集中在“自愿離職申請”的效力上。
這時,承辦法官雷俊雅翻到那份離職申請書,目光停在了那行字上:“合同期滿,自愿離職。”
他抬起頭,問了一句:“合同期限是多少?”
法庭上,原告說“不清楚”,被告也說“不清楚”。
“被告,請提交勞動合同原件,核實合同期限。”
公司代理人當庭表示:沒帶。法官給了7天時間。
7天后,公司依然沒有拿出勞動合同。法官心里有了判斷:證據拿不出來,憑什么說是“合同期滿”?
一紙判決,戳破“自愿”的泡沫
法院最終認定:公司應支付王師傅經濟補償金14722.92元。
為什么?
第一,“自愿離職”的真實性,存疑。
公司主張王師傅是自愿離職,那就得拿出證據。可公司連勞動合同都拿不出來,無法證明“合同期滿”,也無法證明離職是王師傅的真實意愿。舉證不能的后果,由公司承擔。
第二,補償金怎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王師傅工作了整整3年,就是3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公司拿不出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法官就按王師傅提交的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根據離職前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4907.64元計算。
至于那份入職時簽下的“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法律上同樣站不住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任何協議或承諾書予以免除。因此,這份承諾書屬于無效文書。
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拿到判決書的王師傅感慨道:“歷時一年多的維權之路,并不容易,但是法律的公平正義讓我終于討回了公道,也希望其他勞動者遇到類似情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律不認可“形式自愿”
王師傅的案子,不是個例。
入職簽“放棄社保”承諾書,離職被要求寫“自愿離職”——這些套路,很多打工人都遇到過。
這起案件告訴勞動者兩件事:
第一,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不是公司和員工能“商量”的。
第二,如果離職不是你真實意愿,法院會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雷俊雅法官說的一句話,讓人印象很深:“法律保護的是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形式上的‘自愿’;維護的是公平正義,而非鉆營的‘套路’。”
對勞動者來說,簽字落筆要謹慎。對公司來說,別想著用一紙承諾書繞過法律。
該交的社保,一分不能少!該給的補償,一分逃不掉!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司法小貼士
如果勞動者遇到公司不給繳納社保的情況,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法官給出了四條路徑:
1.與公司溝通:首先嘗試要求公司補繳,若公司配合,可快速解決問題。
2.行政投訴: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請求責令公司限期補繳。若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向稅務部門反映。
3.申請勞動仲裁:協商和行政救濟無果后,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本案王師傅即通過仲裁前置后起訴)。
4.提起訴訟:若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法治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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