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環境違法手法日趨隱蔽,跨區域、團伙化作案給執法工作帶來全新挑戰。如何從零散線索中捕捉關聯?如何在“山重水復”時找到突破口?如何凝聚多部門、跨區域執法合力?“案件實錄”專欄上線,讓我們一起從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優秀案卷中還原案件偵辦過程,為各地同行提供一套可參考、可復制的“實戰手冊”。
2024年秋天,安徽省蚌埠市的執法人員遇到了一起棘手的案件:企業生產線正常運轉,但配套的除塵設備并未運行,生產記錄與維修臺賬存在明顯出入。 面對詢問,涉事人員有各種說法,關鍵崗位人員的口供前后不一致,企業還反復以“突發故障”“無法停產”等理由推脫責任。執法人員如何打開局面?
初現端倪:現場勘查鎖定異常,臺賬比對撕開缺口
2024年9月11日,安徽省蚌埠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安徽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一個反常現象映入眼簾:熱鍍鋅生產線正滿負荷運轉,但其配套的除塵器風機卻完全停運。面對執法人員詢問,車間班長徐某某聲稱“交接班時還正常”,并且以“記錄員請假”等理由拖延,始終未提供運行與維修記錄。
執法人員迅速固定現場證據,依程序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詳錄生產狀態、設施停運與積塵矛盾等關鍵信息,拍攝現場照片并繪制《現場勘查平面圖》。
同時,執法人員調取了公司9月份以來的《鍍鋅除塵器運行記錄》《產品產量日報表》及《物品出庫單》等關鍵臺賬進行逐項比對,核查發現兩處明顯矛盾:一是產量報表顯示生產持續“滿負荷”,但除塵器運行記錄在檢查前多日出現“斷檔”空白;二是出庫單顯示9月11日已領取維修材料,但維修記錄卻延遲至9月15日。“產量沒減、記錄空白、領了維修材料卻不修”,這些證據形成合力,初步揭穿了企業“突發故障、及時維修”的虛假陳述,證明其存在為維持生產而故意拖延維修、放任污染物直排的嫌疑。
抽絲剝繭:多輪詢問暴露矛盾,還原測試擊破謊言
為徹底查清事實、鎖定責任,執法人員先后對該公司安環專員顧某、鍍鋅車間班長徐某某、生產廠長李某某、機修班長周某某4名關鍵人員開展了8次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初期,涉案人員口徑不一、相互推諉,四人均隱瞞“除塵器長期停用”“故障后未及時維修”的事實,企圖以“臨時故障”“設備仍可部分運行”“無法停產”等理由推責。
面對僵局,執法人員于10月23日采取了關鍵行動——在現場進行除塵器故障還原性測試(已采取了多種手段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測試)。同時,企業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已明確“廢氣處理設施故障停止運行,需立即停止污染產生工序”規定。客觀實驗結合企業相關規定,構成了無可辯駁的物理與制度證據鏈,徹底擊碎了當事人的不實陳述,為后續突破奠定關鍵基礎。
真相浮現:證據閉環追究責任,雙重懲處彰顯威力
10月26日,執法人員在最終詢問中出示還原性測試視頻、臺賬記錄等關鍵證據,涉案人員的心理防線被突破,開始相繼坦白,承認此前所謂“立即維修”“設備仍可運轉”等說法均為編造。
最終查明:9月9日故障發生后,徐某某僅關閉設備卻未上報,直至9月14日晚才通知周某某維修, 9月15日才停產維修好 。期間生產線持續運行,導致煙塵直排。至此,“發現故障、隱瞞不報、持續生產、延遲維修”的完整違法事實被清晰還原,證據鏈實現閉環。
蚌埠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新材料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5.6萬元;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將直接責任人員徐某某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處理。該案通過對企業罰款與對責任人拘留的“雙重懲處”,不僅讓違法者付出了應有代價,更向全社會傳遞了生態環境監管“零容忍”的信號,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威懾力,為查處同類逃避監管違法行為提供了范本。
以案為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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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業辯解的三個執法突破口
(一)面對企業“巡查時設備正常,不知故障,無主觀故意”的辯解,如何破解?
執法人員可重點通過三方面固定證據:一是核查運行臺賬真實性,對比記錄與實際情況;二是通過排班表、交接班記錄和詢問鎖定責任人及應發現故障的時間節點;三是對照內部管理制度,證明其未履行自查、上報等義務,形成完整證據鏈。
(二)面對企業“設備故障期間無法落實停產”的說法,如何攻破?
本案中,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生產廠長李某某、車間班長徐某某,確認熱鍍鋅生產線不存在“無法停產”的技術障礙;調取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證實企業應知曉并應履行停產義務;根據企業停產維修除塵器的記錄以及故障期間產量日報表,證實企業具備停產能力卻未停產,“無法停產”是虛假辯解。
(三)面對涉案人員“口供矛盾、相互推諉”的情況,如何還原事實真相?
執法人員可采用“細節追問+書證核驗+現場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突破。本案中,執法人員聚焦關鍵時間節點進行追問,暴露口供漏洞;調取通話記錄、出庫單、維修臺賬等原始書證,構建獨立于口供的事實時間線;在確有必要、且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開展現場還原性測試,推翻“故障期間設備可部分運行”的虛假陳述,最終還原完整違法事實。
供稿 |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
編輯 | 張韻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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