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書記引用《論語》名句:“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強調司法公正是維護民心的根本。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每一起案件都關乎民心向背,每一次裁判都承載著公眾對法治的信仰。
然而,四川宜賓馮登云案,本是一起公益善舉被錯判為犯罪的典型案件,一審判決存在根本性事實認定錯誤、嚴重程序違法與法律適用錯誤;案件發回重審并被中紀委、省紀委列為糾錯案件后,相關法院卻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導致司法糾錯機制失靈,當事人合法權益持續受損,當地公益生態遭受重創。法律專家直指該案多重違法裁判問題,呼吁堅守司法良知、糾正錯誤判決。當事人強烈要求盡快啟動異地重審或依法建議檢察院撤訴,還公益行善者清白,護司法公正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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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始末:公益善舉被錯判 一審裁判存多重硬傷
公益初心:搭建互助基金 惠及五千群眾
馮登云,原宜賓市江安縣中醫醫院院長,深耕基層醫療與公益事業多年。任職期間,目睹貧困群眾看病難、貧困學生求學難等困境,秉持“仁愛互助、扶危濟困”初心,主導建立“仁愛互助基金”。該基金運營公開透明、管理規范,馮登云牽頭對接愛心企業與人士,捐贈均簽訂合法協議,資金直接進入專用公益賬戶,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有完整賬目、正規發票佐證,其個人從未經手、控制任何一筆款項(來源:馮登云案申請書、捐贈憑證)。
基金聚焦三大公益領域:資助貧困學生、墊付貧困患者醫藥費、幫扶鄉村學校,多年來累計幫扶困難群眾超5000人,贏得當地廣泛贊譽,數百名受助群眾、職工曾聯名請愿為其作證(來源:聯名請愿書、基金幫扶臺賬)。
案件爆發:公益捐贈遭錯定 一審判決背離事實
2024年,馮登云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調查、提起公訴。,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521刑初402號一審判決,將“仁愛互助基金”接收的公益捐贈錯誤定性為其個人受賄款,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來源:一審判決書)。判決一出輿論嘩然,被群眾質疑為“善舉被污、好人蒙冤”,其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硬傷。
2025年4月30日
事實認定:顛倒黑白,公益款項錯定受賄款
根據《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核心構成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實際控制財物”(來源:《刑法》)。本案中,所有涉案款項均進入公益賬戶用于公益事業,馮登云從未個人接收、控制任何資金,完全不符合該法定要件。但一審法院無視基金協議、賬目、捐贈記錄等客觀證據,強行將公益捐贈定性為受賄款,屬根本性事實認定錯誤(來源:一審判決書、基金相關憑證)。
證據采信:程序違法,非法證據未依法排除
一審核心定案依據是馮登云留置期間作出的“代為保管涉案款項”供述,但該供述系變相逼供、威脅所得,依法應排除。據馮登云當庭陳述,辦案人員以“不認罪即抓捕你妻子”相威脅,采取“吃鹽巴飯、強迫吞鼻涕、夜間干擾睡眠”等手段變相刑訊(來源:庭審記錄)。多名關鍵證人后續推翻脅迫下的不實供述,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條件(來源:證人書面說明。
庭審中,辯護人多次提交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申請,均被一審法院以“訊問方式不足以影響供述真實性”駁回,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強制性規定(來源:庭審記錄、《刑事訴訟法》)。此外,辦案人員對證人陳某某非法羈押,強迫其按視頻內容承認行賄,還指使證人串供,嚴重違反證人詢問規則(來源:證人證言、庭審記錄)。
法律適用:曲解司法解釋,牽強附會定罪
一審法院錯誤援引《最院、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該條款適用前提是“行為人已實際收受、控制贓款贓物,且具有貪污、受賄故意”(來源:該司法解釋原文)。但本案無任何證據證明馮登云收受、控制款項或具有受賄故意,完全不符合適用條件,一審屬于斷章取義、牽強附會適用法律(來源:一審判決書、司法解釋原文)。
二審發回:中院認定程序違法 糾錯本應順理成章
馮登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交《庭審直播申請書》等8份關鍵申請,均未獲書面回復。2025年9月,宜賓中院查明一審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敘州區法院重審(來源:二審裁定書)。案件發回后,中紀委、四川省紀委將其列為重點督辦糾錯案件,要求依法公正審理、糾正錯誤(來源:紀委督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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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江安縣中醫院
糾錯遇阻:法院推諉拖延 司法公信力遭重創
重審停滯:無人敢審、害怕擔責,案件陷入“死循環”
自2025年9月發回重審至2026年5月,案件已停滯8個月,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當事人與律師多次催促均被敷衍(來源:當事人陳述、律師催辦記錄)。案件停滯核心原因并非案情復雜,而是“無法官愿意審理、害怕擔責”,一審法院相關人員擔心糾正錯案追責,相互推諉,導致“有錯必糾、有案必審”原則淪為空談(來源:內部知情人士透露)。期間,法院承諾2026年5月25日召開庭前會議,后以“檢察官有事”推遲且無下文,多次承諾均未兌現(來源:當事人陳述)。
推諉借口五花八門:實質是逃避責任、拒絕糾錯
面對催促,相關法院編造多種借口拖延,核心是逃避責任、拒絕糾錯,具體表現為“三不”:一是借口“內部協調”無限期拖延,協調數月無進展;二是借口“案情復雜”拒絕明確期限,無視本案核心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實際;三是借口“等待上級通知”敷衍了事,無視中紀委、省紀委督辦要求,導致督辦指令落空(來源:當事人陳述、律師溝通記錄)。
危害深遠:當事人蒙冤、公益崩塌、民心流失
其一,當事人權益持續受損。馮登云長期蒙冤被羈押,人身自由、名譽受侵害,身心健康遭摧殘;其家人奔走申訴,承受巨大精神與經濟壓力(來源:當事人家屬陳述)。其二,當地公益生態徹底破壞。一審錯判與久拖不決,導致江安縣愛心企業、人士因擔心“行善追責”停止捐贈,多個扶貧、教育項目因資金斷鏈爛尾,5000余名受益群眾后續幫扶無保障。其三,司法公信力受重創。一審違法裁判、二審發回、重審拖延,暴露部分司法人員缺乏擔當、漠視公正,嚴重動搖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仰(來源:輿論反饋、群眾走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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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困難學生受捐儀式
專家點評:錯案問題觸目驚心 司法良知不容泯滅
為厘清是非,我們專訪了當代著名法學名家、西南政法大學徐靜村教授,其針對案件違法問題作出權威點評(來源:專家專訪記錄)。
取證違法:變相刑訊、脅迫取證,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徐靜村教授指出,本案偵查階段取證嚴重違法,辦案人員以威脅、變相刑訊手段獲取供述,嚴重侵犯馮登云人身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規定(來源:專家專訪、《刑事訴訟法》)。其強調,非法獲取的供述虛假無效,應依法排除,一審法院拒絕排除非法證據,屬重大程序違法,導致判決喪失合法性基礎。針對辦案人員強迫證人串供,徐教授稱其突破司法底線,涉嫌違法取證,強迫獲取的證言無證據效力。
定性錯誤:“受賄未遂”認定無依據,辦案邏輯本末倒置
針對紀委認定“50余萬元為受賄未遂”并收繳款項的做法,徐教授直言其“完全錯誤,違背刑法基本原理”(來源:專家專訪)。根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未遂需滿足“有受賄故意、已著手實施受賄、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三個要件,而本案中馮登云無受賄故意、未實施受賄行為,根本不存在“犯罪未得逞”的前提,辦案機關屬主觀臆斷、違法認定。
適用法律:曲解司法解釋,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徐教授表示,一審法院曲解相關司法解釋,該條款適用前提是“行為人已收受、控制贓款后用于公益”,而馮登云從未收受、控制任何款項,完全不符合適用條件,其斷章取義適用法律,是對法律尊嚴的褻瀆(來源:專家專訪、司法解釋原文)。
重審拖延:司法糾錯機制失靈,必須亮劍問責
徐教授指出,中紀委、省紀委督辦、宜賓中院發回重審,已明確糾錯信號,但一審法院推諉拖延,本質是部分司法人員缺乏法治信仰與責任擔當,把個人利益凌駕于司法公正之上。其呼吁,應打破地方保護,啟動異地重審,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改判馮登云無罪,不讓行善者蒙冤、不讓正義缺席(來源:專家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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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數百名群眾自發聯名請愿為馮登云喊冤
當事人訴求:盡快異地再審,還公益行善者清白
馮登云家屬及代理律師向宜賓市法院提交申請書,強烈要求加快審理進程,啟動異地重審或建議檢察院撤訴(來源:申請書原文)。
核心訴求:三點明確要求,直擊案件核心
1、立即啟動異地重審程序,懇請宜賓中院指定無關聯異地法院審理,明確審理期限,杜絕拖延;2. 若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懇請法院建議同級檢察院撤訴,終結錯誤訴訟程序;3. 限期出具書面答復,明確后續推進計劃,保障當事人知情權(來源:申請書原文)。
訴求理由: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合理
一是符合司法糾錯與程序正義原則,異地重審或撤訴是糾正一審錯誤、保障程序正義的必然選擇(來源:《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原則);二是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及時糾錯可停止侵害馮登云權益,重塑公益信任,恢復相關公益項目(來源:當事人申請書、公益項目現狀說明);三是踐行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本案無證據證明馮登云構成受賄罪,檢察院撤訴可避免不當追訴(來源:《刑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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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廉政內參記者安中成采訪法學專家徐靜村解析馮登云案
結語:莫讓善舉蒙塵 莫讓正義遲到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公平,司法的權威在于公正。馮登云案關乎公益行善者命運、地方公益生態、公眾法治信仰,其一審錯判、重審拖延,拷問著司法人員的良知與擔當。
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馮登云案的糾錯,沒有退路也不能有退路。
我們強烈呼吁,相關司法機關正視錯誤、勇于擔當,立即啟動異地重審,加快審理進程,依法公正裁判,還馮登云清白、還公益善舉尊嚴、還司法公正公信;嚴肅追究違法裁判、推諉拖延相關人員責任,以鐵腕維護法治尊嚴,回應民心期待。
我們堅信,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在中紀委、省紀委的督辦下,馮登云案終將得到公正處理,行善者終將擺脫蒙冤困境,公平正義的陽光終將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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