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子張某被某甲公司安排至某乙公司工作,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期間在員工大廳突然暈倒,經診斷為中暑(熱射病)致腦損傷,事發當天最高氣溫為39.8℃。患病后,張某呈植物生存狀態,評定為一級傷殘,被認定為工傷。
歷經職業病鑒定、工傷認定等多輪流程,張某及家屬向兩家公司索賠23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11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判決兩家公司連帶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營養費共計5.5萬元,其余與工傷保險待遇重合的索賠請求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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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男子患熱射病后成植物人
法院認定,2022年7月25日22時20分,張某在員工大廳突然暈倒,被人發現后撥打120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張某為熱射病。2023年12月27日,東莞市職業病防治中心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載明:張某由某甲公司安排至某乙公司從事作業員,診斷結論為:張某患職業性中暑(熱射病)。
某甲公司對前述結論有異議,申請了職業病鑒定。2024年3月29日,東莞市職業病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職業性中暑(熱射病)。某甲公司仍有異議,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同年7月5日,廣東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職業性中暑。
2024年7月30日,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患有職業病,并將其情況認定為工傷。2024年11月4日,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初次鑒定(確認)結論書》,鑒定張某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壹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為壹級。
張某患病后,在多家醫院進行住院治療。某甲公司在張某入職時未給張某繳納社保,后于2022年8月12日為其補繳社保。根據張某的陳述及工傷待遇核定表,張某從2024年12月16日開始享受了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分別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1347.4元、傷殘津貼每月5988.58元、傷殘護理費每月6672.6元。
2024年10月17日,某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張某因熱射病致腦損傷,目前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評定為一級傷殘。張某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
一審判兩家公司賠5.5萬元
法院認為,某甲公司為張某繳納了社會保險,根據張某提供的工傷待遇核定表,張某因其患職業病已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對于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營養費,因工傷社會保險待遇沒有涵蓋,法院予以支持。因張某被評定為一級傷殘,法院對于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分別依法酌定支持50000元、5000元,合計55000元。對于張某主張的其他損失費用,與張某享受的工傷社會保險待遇存在重合,法院不予支持。
某甲公司辯稱張某具有精神分裂病癥和長期服藥,對張某熱射病結果會有關鍵的影響,張某具有主要過錯,但是,法院根據某甲公司的申請就張某服用精神藥物與引發熱射病有無因果關系及張某的病情與工作原因有無因果關系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對某甲公司上述鑒定申請以無法鑒定為由不予受理,因此某甲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認定張某對其患職業性中暑(熱射病)沒有過錯。
本案中,某乙公司為張某的實際用工單位,張某患病當天最高氣溫為39.8℃,該公司沒有為張某的工作場所安裝空調,該公司提交的車間視頻、車間照片、高溫環境檢測報告不足以證明其采取了有效措施對工作場所進行降溫。《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但張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處于高溫高強度的工作狀態,故某乙公司對張某患有職業性中暑(熱射病)具有過錯,應與某甲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向張某賠償55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郭宇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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