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嘉祥縣一起校園糾紛調解風波引發社會關注。當事人家長為孩子校園受侵害一事前往屬地司法所參與調解,卻遭遇司法所返聘工作人員當眾辱罵、肢體沖突,公安作出治安處罰后,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嘉祥司法局相關處置情況也隨之受到公眾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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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當事人子女為當地在校學生,此前在校期間與同學發生沖突并遭多名學生圍毆。前期公安部門曾作出相關處罰認定,家長對處理結果存有異議,后續公安依規撤銷原有不當決定。為妥善化解校園糾紛、協商相關善后事宜,家長依規前往滿硐鎮司法所申請民間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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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當日,當事人及親屬抵達司法所后,涉事返聘工作人員自稱已飲酒,拒絕正常開展調解工作,且當場使用侮辱性言語對當事人及其親屬進行辱罵。當事人為留存現場情況拿出手機錄像,隨即遭到該工作人員動手推搡、擊打并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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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警方介入調查核實,確認涉事人員為鎮政府返聘至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履行糾紛調解工作職責期間,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毆打他人兩項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對侮辱、毆打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合并執行罰款 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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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認為涉事人員身為基層調解履職人員,工作日飲酒上崗、辱罵并毆打辦事群眾,性質惡劣,現有處罰力度偏輕,隨后向嘉祥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經審查,嘉祥縣政府最終維持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多方了解獲悉,涉事工作人員事后已被解聘;針對其是否存在工作日飲酒上崗問題,嘉祥司法局方面未給出明確核查結論,相關履職監管漏洞引發群眾質疑。
事件涉及核心法律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適用:涉事人員當眾辱罵當事人,構成公然侮辱他人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適用:工作人員動手擊打、傷害當事人身體,符合毆打他人違法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有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維持、撤銷、變更等復議決定。適用:當事人不服公安治安處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
基層司法行政人員履職規范司法所工作人員及參與調解的返聘從業人員,負有依法依規調處民間糾紛、文明接待群眾的職責。工作日飲酒、履職期間言語侮辱、肢體侵害辦事群眾,違反公職人員工作紀律、行風建設及基層調解工作準則,主管單位可依規予以解聘、紀律追責。
目前,當事人表示仍將通過合法訴訟、正規信訪等法定途徑繼續維權。事件也折射出基層司法所人員管理、在崗紀律約束、日常履職監管等方面存在短板,嘉祥司法局及屬地相關部門如何查漏補缺、規范隊伍管理、保障群眾合法訴求渠道暢通,仍有待后續整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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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聲遠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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