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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開發商逾期交房且援引格式條款限制購房者解除權的情形屢見不鮮,而本案的勝訴判決則為此類爭議樹起了清晰標桿。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李軍律師憑借對合同法的精深理解與縝密的訴訟策略,成功代理購房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終審維持原判,購房者全部核心訴求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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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逾期交房引爭議,購房者維權陷困局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24年7月30日前交房,逾期超6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然而,直至約定最晚交房日之后,開發商仍未履行交付義務,且項目長期處于停工狀態。購房者遂訴請解除買賣合同及貸款合同,要求返還購房款、已償還貸款本息等。開發商則辯稱,依據補充協議中關于大氣污染、環境治理等不可抗力順延交房的約定,逾期天數尚未達到合同解除條件,且補充協議另設“解除權應自享有之日起30日內行使,否則視為放棄”的條款,意圖否定購房者的解約權。案件看似對購房者極為不利,一旦該條款被認定有效,購房者或將陷入徹底被動。
律師介入
識別格式條款陷阱,重置辦案思路
李軍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簡單沿襲常規的逾期交房違約訴訟路徑,而是敏銳地聚焦于補充協議中那行被加黑的“解除權30日行使期限”條款。經過細致研判,律師發現:該條款由開發商單方預先擬定,購房者在訂立合同時無從協商;加黑處理雖構成形式上的提示,但開發商未就該條款的法律后果——即法定解除權可能被永久消滅——向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購房者進行明確說明和充分告知。據此,李軍律師果斷調整方案,將核心突破口鎖定為“該格式條款依法無效”,從根本上掃清了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最大障礙。
精準破局
雙向法律論證,拆解開發商免責企圖
在后續代理工作中,李軍律師搭建起兩道嚴密的攻防體系。其一,正面出擊,針對“解除權行使期限”條款,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層層論證:該條款不合理地縮短了解除權行使期間,排除了購房者在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的主要權利,開發商僅以字體加黑不能視為已盡合理提示說明義務,故對購房者不發生約束力。其二,反向拆解,針對開發商主張的大氣污染、環境治理等不可抗力順延時由,律師指出開發商未能舉證證明具體停工事件達到阻礙合同履行的程度,亦未履行不可抗力發生后的通知義務,所謂順延并不成立;更為關鍵的是,即便按照開發商邏輯順延,其交房日期仍已遠超約定解除權觸發點,且項目至今停工,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雙線論證之下,開發商的抗辯體系被逐一瓦解。
庭審交鋒
兩審法院一致裁決,格式條款抗辯失敗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庭審中,開發商反復強調加黑條款的提示效力,并試圖以類案判決論證繼續履行合同的合理性。李軍律師緊扣“格式條款效力認定”這一核心,結合民法典立法精神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司法政策,有力反駁了對方觀點。一審法院明確認定,補充協議中的解除權行使期限條款不合理限制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僅憑字體加黑不能視為已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具有約束力。二審法院更進一步指出,開發商交房已構成嚴重違約,且目前仍無法確定何時交房,合同應予解除。兩審法院均完全采納李軍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已償還貸款本息,并由開發商向銀行返還剩余貸款。
勝訴落地
合同全面解除,購房者權益完整還原
終審判決駁回開發商上訴、維持原判,購房者所簽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均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解除。開發商須返還購房者全部已付購房款及相應利息,返還購房者已清償的銀行貸款本息,并直接向銀行清償剩余貸款本息。由此,購房者從債務鏈條中徹底解脫,不僅拿回了血汗錢,更避免了因開發商停工導致的持續月供風險。這一判決結果,生動詮釋了格式條款規制的法律制度如何在個案中落地有聲。
本案的勝訴,不是對合同文本的簡單援引,而是對隱蔽性格式陷阱的精準識別與有力回擊。李軍律師在看似條款完備的合同體系中,找到了失衡的利益天平,并憑借扎實的法律功底與靈活的訴訟策略,幫助當事人重新奪回了公平的支點。這不僅是一案之勝,更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向市場傳遞了明確信號:任何試圖以格式條款架空消費者核心權利的安排,終將受到法律的嚴肅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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