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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原本定檔5月30日的電影《監獄來的媽媽》,還沒等上映就先翻車了。演員賬號被封,明星道歉,電影局親自下場處理。這部片子到底捅了多大婁子?說白了,就是有人把監獄當成了片場,把審批當成了兒戲。
先捋一下時間線。2018年籌備,2019年就進監獄實景開拍,結果拖到2021年才去備案。這不就是典型的“先上車后補票”嗎?更離譜的是,編劇親口承認,最初是以“拍攝監獄教育改造紀錄片”的名義申請司法部批準才得以進入監獄拍攝的。結果拍出來的東西呢?**根本不是紀錄片,是正兒八經要上院線賺票房的商業故事片**。說白了就是掛羊頭賣狗肉,打著公益的旗號,干著商業的買賣。
連編劇自己都交代得明明白白:在監獄里拍戲的時候,按劇本分鏡調度,“一條不滿意就重拍,完全是故事片的工作方法”。這哪里是在做紀錄片?分明是把監獄審批當成了入場券,進去就變戲法。
更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女主角當時還在服刑。一個正在監獄里接受改造的人,穿著囚服拍了部電影,還要靠這個角色去拿獎、去公映、去賺錢。你品,你細品。這不是拍電影的劇組,這是拿法律當抹布的“魔術師”——以紀錄片之名獲批,再用商業片之名發布,審批大門在他們手里簡直成了旋轉門。
有律師說得直白:《監獄法》明確規定監獄的所有活動必須服務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業盈利。讓服刑人員當商業片主角還想著公映賺錢,這叫什么事?這要是能開這個口子,明天是不是能讓在押人員直播帶貨,后天是不是能讓犯人上綜藝當導師?
然而,事情遠不止這幾個程序問題。最讓人細思極恐的是,這部片子號稱“真實故事改編”,結果判決書和宣傳文案根本對不上。判決寫的是因瑣事持刀殺人故意傷害致死,被判15年;到了電影里變成了“長期遭受家暴,反抗失手致丈夫死亡”,刑期也變成了10年。好好的刑事判決,愣是被改編成了“反家暴勵志大片”。
為了顯得更“真實”,劇組居然找了死者的親生兒子和老母親來演原諒兇手的戲。一個是失去父親的孩子,一個是失去兒子的老人,被拉到鏡頭前配合殺人犯演繹“母子情深”和“達成諒解”,這已經不是藝術創作的問題了,這是在傷口上撒鹽。更荒唐的是,現實中趙簫泓母子在電影拍攝結束的2021年,都沒能像電影里那樣在一起生活。影片里的團圓結局,完全就是假的。一個虛假的故事,讓被害者家屬強忍著悲痛配合演出,這叫什么事?
從法律程序到倫理底線,這部片子幾乎每個環節都在挑戰社會規則的下限。
前有權游監獄實景拍攝,后有國產片暗度陳倉。它用紀錄片名義獲得監獄拍攝許可,然后偷偷拍商業片;它用“真實故事”打動觀眾,卻在最關鍵的情節上篡改真相;它讓服刑人員主演,卻完全無視監獄法的明文禁令。整個過程像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投機:先得了正規審批的“船票”,上了岸卻不認賬,換個馬甲繼續賣。
這件事曝光后,主演的社交賬號被封,姚晨說自己只是轉發沒有投資,汪涵道歉并聲明撤掉出品人身份,片方也緊急宣布調整檔期。但是,撤檔就能把一切翻篇嗎?**如果報批的是紀錄片,最終播映的是商業片,那當初監獄審批的嚴格意義在哪里?幾番操作下,負責審批的司法部、后續發放公映許可的電影局,這些監管環節究竟是在哪一個當口“漏了風”?**
國家電影局已經表態正在處理,這件事絕對不能稀里糊涂過去了。必須追問:審批流程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紕漏?監獄審批部門和電影主管部門之間是不是存在信息斷橋?如果是流程本身有漏洞,就要及時堵上;如果是審核人員把關不嚴,就要追究責任。法律不能總是事后才想起來追責,監管的“防護網”得織密壓實,這種偷換概念、鉆空子的行業歪風必須剎住。
監獄不是片場,犯人也不是演員,審批更不是擺設。那些打著“真實故事”“社會關懷”旗號,實際上在偷偷突破監管紅線的影視項目,必須為此付出代價。否則,今天能有“監獄來的媽媽”,明天就能有“看守所來的爸爸”,后天大概得有人在刑場給電影節錄開幕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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