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過生日聚會飲酒后,男子曹某不聽多人勸阻,醉酒駕駛摩托車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門認定曹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
▲資料圖
事后,曹某家屬將一同參與聚餐的金某、趙某、賈某、王某四人訴至法院,索賠32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18日,吉林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一審法院判決金某、趙某各承擔2.5%的責任,二人共計賠償3.7萬余元。一審判決后,趙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25年9月5日,金某過生日,趙某提前給賈某和王某打電話,相約前往金某家中為其過生日。賈某開車拉著王某先到金某家,后曹某也來到金某家中,來時帶了一箱啤酒,趙某最后到達金某家中。吃飯時,曹某倒了三杯白酒,分別給了金某、趙某和自己,王某喝的是啤酒。喝完白酒后,三人又喝了啤酒。賈某因生病沒有喝酒,僅在桌上坐了一會兒,就到沙發(fā)上躺著……
下午1時許,賈某要去衛(wèi)生院輸液,準備先行離開金某家,王某因乘坐賈某的車一同前來,便和賈某一起離開。金某等人稱這時曹某也要離開,金某的妻子陳某及賈某、王某、趙某均勸阻曹某,讓其坐賈某的車走,不要騎摩托車走,但曹某堅持要騎摩托車走。15時29分,曹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某村四組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車輛向右駛出路外,造成曹某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曹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親朋之間宴請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共同飲酒者負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義務。本案中,賈某沒有飲酒且提前離開,王某中途和賈某一起離開,故要求賈某、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賈某、王某離開后,雖然金某、趙某稱曹某也隨后離開,但根據詢問筆錄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來看,曹某離開時間應為15時之后,最后的共飲者為金某和趙某。檢驗報告顯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2.78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金某、趙某明知曹某當時處于飲酒狀態(tài),應當預見放任酒后的曹某單獨駕駛摩托車離開的危險性,但由于疏忽大意,雖進行了提醒、規(guī)勸,卻未安排護送曹某回家,導致本案事故的發(fā)生。金某、趙某對曹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過錯,其行為已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自我保護意識,自身應當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自己飲酒的量以及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產生的風險應有充分的認識。其在飲酒后駕駛摩托車操作不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經認定,曹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750840.50元。故本案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發(fā)原因等因素,法院認為由曹某自行承擔95%的責任,金某、趙某各承擔2.5%的賠償責任較為適宜,故金某、趙某應各自賠償18771.01元。綜上,法院判決:金某賠償18771.01元;趙某賠償18771.01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郭宇
審核 何先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