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萬該不該賠”?遼寧沈陽,75歲男子報名旅游團,在疾走過程中突發心臟病,服藥后表示無大礙,不料3小時候猝死,家人將導游、旅行團、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索賠46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馬先生時年75歲,退休后喜歡和朋友結伴外出旅游,3月28日,馬先生委托朋友王檢、齊寶,在A旅行社報名參加4月1日阜新至北京的旅行團,導游李鑫負責接待。
3月30日,李鑫拿著馬先生的錢和身份證,代表馬先生等53人,與A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處由李鑫簽字,旅行社處由A旅行社蓋章。
4月1日,馬先生等人跟著旅行團去往北京,李鑫為領隊,4月2日5時許,馬先生跟著旅行團一起,在景區內極速奔走,自感身體不適,呼吸困難。
李鑫連忙詢問情況,馬先生服用過藥物救心丹后,認為自己沒事,表示不用去醫院,隨后李鑫帶著馬先生乘地鐵至奧體中心,回大巴車上休息。
隨后,馬先生病癥沒有緩解,反而愈加嚴重,李鑫未撥打120急救電話,也未向家屬電話告知情況,自馬先生發病至死亡,時間持續3個小時之久。
馬先生死亡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了死亡證明和鑒定結論通知書,死因為心臟病發作,不久后,沈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也出具文件,對馬先生死亡一事作出認定。
總隊認定“李鑫代53名游客簽訂旅游合同”,“馬先生發病后,旅行社未及時幫助就醫”,“行程安排景點無導致游客疲勞和涉及游客安全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事后,馬先生的配偶、子女等4人,將導游、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6萬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李鑫在馬先生發病期間,未撥打120和聯系家屬,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旅行社也未提供任何相關的搶救措施,從而導致馬先生未能在最有利的搶救時間內得到及時、正規的醫療救治而猝死。
2.與馬先生共同旅行的人員比例,符合“老年團”的范疇,而旅行社未按《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組織此次旅行,從而導致馬先生未能得到及時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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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行社在保險公司投有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旅行社、李鑫未盡到旅游合同組織者的義務,從而因未及時就醫導致馬先生死亡,侵犯其生命權,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A保險公司辯稱:
1.旅行社在我司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20萬元,每人精神損害責任限額1萬元,對屬于旅行社過錯的賠償責任,由我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
結合本案死者的死因,系自身疾病導致,非旅游事故造成,與旅行社無因果關系,旅行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我司不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2.在旅游前,死者向旅行社隱瞞其自身疾病的相關病史,事故發生時領隊全程陪同,死者不同意撥打120,但領隊結合其身體情況陪同救治,完全履行旅行社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B保險公司辯稱:馬先生投保金額為10萬,保險合同特別約定:70周歲以上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額減半。因投保時馬先生已經年滿70周歲,故其保險金額應當為5萬元。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首先,馬先生與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關系。
根據沈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調查結果認定,馬先生委托李鑫代為簽訂合同的行為,因死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委托行為有效,死者與旅行社構成旅游合同關系。
2.其次,旅行社應為李鑫承擔責任。
現沒有證據證明李鑫與旅行社之間存在合作經營關系,如李鑫作為旅行社導游則為職務行為,如受旅行社委托組織旅游則為受托行為,無論何種情況下,其責任均應由旅行社承擔。
如李鑫只是游客一員,其自然不必承擔責任,但參考國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旅行社組織老年團卻無合格導游,也存在服務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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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旅行社存在過錯,但相關證人證詞也表明,未送醫的主要原因在于死者存在主觀輕視病情而不愿意去醫院,故酌定死者承擔70%的責任,旅行社承擔30%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死者損失共計34萬余元,由旅行社承擔30%即102242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1萬元,由A保險公司賠償112242元,B保險公司賠償意外死亡賠償金5萬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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