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女子在醫院做全麻手術,手術結束后1小時,女子報案稱被醫生吮吸胸部,經鑒定,女子身體上殘留DNA信息與男醫生一致,醫生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捕,但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其無罪,檢察院不服抗訴,二審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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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平生于1963年,80年代就考上醫科大學,可謂天之驕子,后一直從事本職工作,通過自身努力在柳州市安家,并成為頗具名聲的麻醉師。
事發當日,莫女士因持續右下腹痛2天,來到藍平工作的醫院就診,經診斷為急性闌尾炎,17時許,醫院為莫女士安排至X號手術室,接受全身麻醉腹腔鏡闌尾切除手術。
莫女士手術時間為17時56分至18時42分,主刀醫生梁勇,麻醉師梁強,18時,藍平作為麻醉醫生,接班梁強進入手術室工作。
莫女士做完手術后,主刀醫生梁勇讓藍平進行復蘇,幾分鐘后莫女士蘇醒,藍平說:“醒了,手術結束了,有沒有哪里不舒服?”
莫女士回答沒有哪里不舒服,梁勇看到莫女士能自主呼吸,意識清醒就離開手術室,此時藍平和兩名護士仍留在手術室內。
莫女士表示,她躺在手術室內休息時,感覺有人脫其褲子,并用一根手指伸進其身體,然后感到有人走到床頭,將她的衣服拉下露出左胸,用嘴巴吮吸其左邊乳頭。
莫女士稱,自己當時意識清醒,但全身沒力氣抵抗,被人穿好衣服和褲子時,睜開眼睛看到一個穿白色手術服,戴著藍色醫用帽子的男子。
后該男子將莫女士推出手術室,莫女士到病房后,告訴男朋友吳某自己被欺負的事情,吳某質問藍醫生被對方否認,19時32分,吳某報警稱莫女士被藍平摸胸和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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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人員到場后,依法提取莫女士乳頭和乳暈擦拭物一份、陰道分泌物一份備檢,經鑒定,莫女士胸部擦拭物與藍平血樣在共有的15個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
莫女士陰道分泌物未檢出精斑,莫女士陰道分泌物與莫女士血樣在共有的15個STR基因座分型一致,但未檢測出與藍平基因座分型一致。
2個月后,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并將藍平傳喚到案,隨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檢察院隨后以強制猥褻罪,對藍平提起公訴。
一審中,藍平辯解稱,自己接班時,梁強醫生告知麻醉時使用過舒芬太尼、羅庫溴和七氟烷,手術中自己繼續加丙泊酚靜脈注射,對患者進行全身麻醉。
手術結束后,其對患者復蘇、催醒,患者逐步清醒,其聽診發現患者的喉嚨和肺部有痰鳴音,就用吸痰管對患者進行吸痰,過床后醫生和手術助手離開,就剩下其和2名護士。
三人各自整理東西,其發現患者的血氧飽和度下降,就用兩手壓患者的胸部輔助呼吸,反復壓幾次后患者的血氧飽和度上生,不久后患者蘇醒,其和護士分別離開手術室。
從藍平的講述中,其否認自己曾猥褻過莫女士,未觸碰其下體,只是對莫女士進行過胸部按壓,言下之意,莫女士胸部擦拭物與自己DNA檢材信息一致,可能是工作中觸碰而導致。
麻醉科主任梁強表示,當日使用的麻醉藥有依托咪酯、舒芬太尼、丙泊酚、羅庫溴銨,丙泊酚在極少數情況下,會讓使用者產生性幻想。
麻醉師參與手術時,對患者插氣管和拔氣管的時候戴手套,其他時候都不戴手套,術后拔患者胸前電極片時,醫生可能會碰到患者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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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醫生梁勇也表示,復蘇后會扣好患者衣服,醫生對病人進行復蘇,拆電極片時有可能會碰到患者胸部,當日由藍平給莫女士拆電極片。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藍平犯強制猥褻罪,僅有莫女士本人的陳述,以及從莫女士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鑒定出有藍平DNA。
對于該處提取的DNA,不能排除是藍平其他正當行為所遺留,不具有排他性,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41條,宣告藍平無罪。
宣判后,檢方不服抗訴,并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證據采信錯誤。
梁強證實丙泊酚在麻醉狀態下,可能會產生性幻覺,但丙泊酚在患者清醒后不會產生性幻覺,原判未采信莫女士的陳述錯誤。
藍平辯解對莫女士反復聽診,以及在莫女士血氧飽和度不夠時,對莫女士進行心臟復蘇急救,但手術記錄中未有相關記錄,藍平的辯解僅有個人陳述,無其他證據,原判采信錯誤。
2.證據應用和分析錯誤。
藍平與莫女士單獨留在手術室,藍平有作案時間;證人梁勇、謝某均證明手術后,莫女士已經清醒,不存在性幻覺。
案發4日后,從莫女士乳頭及乳暈處提取的痕跡物證鑒定出藍平的DNA,可見該物證附著力極強,如果是正常的醫療行為觸碰,不可能長時間遺留,且該鑒定結論與莫女士的陳述相印證。
二審期間,當地警方刑偵大隊出具情況說明,說明在莫女士胸部提取到藍平的DNA,無法鑒定是唾液還是皮膚汗液所留。
二審法院認為,藍平遺留在莫女士胸部的痕跡物證DNA,證明藍平存在強制猥褻莫女士的嫌疑,但現有證據無法排除該痕跡物證DNA系藍平正當醫務行為遺留的可能性。
根據疑罪從無的刑法基本原則,原判認定藍平無罪符合規定,故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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