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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為家庭核心財產,其贈與行為牽涉情感、利益與法律的多重交織。實踐中,贈與人因一時沖動將房產贈與他人,事后反悔引發糾紛的情形屢見不鮮;受贈人以為“一紙協議”便可坐擁產權,最終卻因未辦理過戶登記而陷入被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一章對贈與合同作出了系統性規定,為房屋贈與行為構建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對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呂沅錦律師結合現行法律規范與司法實踐,梳理了《民法典》框架下房屋贈與的核心制度設計與風險防范要點,以資參考。
諾成屬性與登記要件
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與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屬于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判斷,實踐中常被混為一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此,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無需以財產交付或過戶登記為前提。然而,合同生效不等于物權發生變動。《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即使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若未完成不動產過戶登記,受贈人仍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僅享有請求贈與人履行過戶義務的債權請求權。債權效力與物權變動的二元區分,是理解房屋贈與法律邏輯的基石。
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
撤銷權制度是房屋贈與法律關系中最具實務爭議的領域。《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賦予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的任意撤銷權,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就房屋贈與而言,權利轉移以不動產登記完成為標志,在過戶登記完成之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贈與。與之相對,法定撤銷權則不以財產權利是否轉移為前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任意撤銷權側重保護贈與人的意思自由,法定撤銷權則側重于懲戒受贈人的背信行為,二者在法律依據、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上涇渭分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進一步明確,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已履行部分亦歸于無效。
房屋贈與看似是無償處分財產的單方施惠行為,實則蘊含著復雜的法律構造與潛在風險。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呂沅錦律師指出,贈與人在作出贈與決定前應當充分認識到,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在過戶登記完成之前存在被任意撤銷的法律空間,受贈人的權利期待并不穩固;而即便已完成過戶,若受贈人存在法定背信行為,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并追回財產。對于受贈人而言,應及時完成不動產登記以固化物權,切勿僅憑一紙協議便高枕無憂。此外,涉及夫妻共同房產的贈與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擅自處分將面臨被認定為無權處分的法律風險。呂沅錦律師建議,重大財產贈與應當審慎決策,必要時辦理公證以強化合同效力,并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完善贈與協議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方能有效防范糾紛,真正實現贈與行為所承載的家庭和睦與財產安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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