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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王鳳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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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的一張借條,讓徐先生身陷債務糾紛,無法脫身。
◆出借人何以撤回執行申請七年后,又得以申請恢復執行?
◆出借人從事高利放貸,多次暴力討債,曾因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犯罪被判刑,刑事案卷中載明的事實,揭開了這起民間借貸的真相。
十余年前遭遇暴力討債,被迫簽下5萬元借條,自此徐先生身陷債務糾紛,銀行賬戶被凍結。走投無路的徐先生來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下稱“黔南州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該院依托刑事案件卷宗鎖定虛假訴訟事實,啟動法律監督推動案件再審改判,為當事人解除債務桎梏。
今年4月,徐先生在電話中告訴黔南州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王政棉,自己被凍結的銀行賬戶已經解封。
“無懈可擊”的借條
2017年7月18日,任某向貴州省龍里縣法院起訴,稱徐先生于2015年2月18日(當天是除夕)找到他,以做生意為由向他借款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承諾一年半后還款。他經多次討要,徐先生一直沒有歸還,為此訴請法院判令徐先生歸還5萬元借款。
徐先生稱妻子戴女士此前曾向任某借了2萬元,因未全部歸還,2015年除夕,任某到家要錢,一直不肯走。“我沒辦法就在他們寫好的借條上簽了字,實際上,任某一分錢都沒有給我。”庭審中,徐先生辯稱。
“戴女士找你借的2萬元尚未歸還,你怎么會又借了5萬元給徐先生?”“我到他家時,看到他家有房子,覺得他有還款能力……”庭審中,面對法官的疑問,任某對答如流。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徐先生向任某出具的借條看,內容載有借款金額5萬元、還款時間,并有徐先生本人簽名捺印,徐先生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在借條上簽名捺印的后果,徐先生與任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應當成立。法院認為徐先生的答辯沒有證據支撐,判決徐先生償還借款5萬元。
徐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不識字,借條系他人代寫,具體內容他并不清楚,任某也未實際交付借款,該借款合同不成立。該案二審時,任某提供了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明自己在借條簽署前曾取款5萬元,具備現金出借能力。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徐先生辯稱不識字,不知借條上所載明的內容,但徐先生及其妻戴女士在一、二審中均認可借條形成時,識字的戴女士及其他家庭成員均在家里,而徐先生在不知借條上載明的內容時,未將借條交給識字的家人閱讀,就在借條上簽名和捺印,這與常理不符。徐先生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在借條上簽名和捺印后所產生的后果。任某提供了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足以證明任某具備提供5萬元現金的條件,對徐先生提出的其未實際向任某借款5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任某申請強制執行,因徐先生無可供執行財產,2018年7月,任某撤回執行申請,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民事執行7年后重啟
2025年8月11日,任某向龍里縣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次日,法院恢復執行,裁定凍結、劃撥徐先生銀行存款5萬元及相應利息,若其銀行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其等同價值財產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多年前除夕這天,我是被迫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實際上,我根本沒有向任某借錢。”2025年8月27日,徐先生來到黔南州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反映該案系虛假訴訟。
檢察官王政棉接待了徐先生,并向他詳細了解案情。徐先生說,2011年6月,戴女士曾向任某借款2萬元,月息8%,4年間,戴女士陸續償還利息1.6萬元,但本金一直未還。2015年農歷除夕這天,任某糾集他人來到他家,向戴女士催討借款,催債人員長時間滯留,戴女士多次懇求他們離開并承諾盡快還款,未果。直至當天18時許,徐先生不堪其擾,在任某提供的5萬元借條上簽字,任某等人才離開。
2017年7月18日,任某分別以戴女士和徐先生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戴女士為被告的2萬元借款案,法院判決戴女士償還,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以徐先生為被告的借款案,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徐先生償還借款,但徐先生一直不服判決。
“該案一審判決的主要證據是徐先生簽字的借條,徐先生上訴主張借款不存在、借條非真實意思表示、任某未實際交付借款。任某在二審中提供了銀行取款記錄,以證明其具備現金支付能力,二審法院據此認定借款實際存在并交付并無不妥。”檢察官認為,雖然任某的銀行取款流水并不能證明其必然將5萬元現金交付給徐某,但徐先生的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依據借條等客觀證據作出判決并無不妥。
“這么多年法院沒有繼續執行,我以為這件事就過去了,沒想到,現在又恢復執行了。”徐先生的一句話點醒了檢察官。按照規定,當事人撤回申請后又申請恢復執行需在二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提出,該執行案件沒有其他中斷事由,法院為何恢復執行?
經與徐先生深入交流,檢察官了解到,任某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刑,這期間應該是在監獄服刑。“當時辦案民警還找到我,問我任某是否有使用暴力手段向我討債,我把情況都向民警反映了,以為這筆錢就這樣算了。”徐先生說。
“真相”藏在刑事卷宗中
檢察官調閱了任某刑事犯罪案件卷宗,發現任某從事高利放貸,多次以暴力或軟暴力手段討債,因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犯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龍里縣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任某服刑期間,這筆5萬元債權一度擱置,徐先生也沒有管。任某出獄后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法院據此凍結了徐先生銀行賬戶,他才到檢察機關反映情況。”檢察官說。
根據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實,2015年除夕當天,任某糾集他人長時間滯留徐先生家中催債,并強迫其在借條上簽字,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生。這是任某團伙實施的犯罪活動之一。“原審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雖屬不同案件類型,但刑事案件已認定涉案借條系任某在非法討債過程中產生,雙方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裁判的依據。”檢察官說。
2025年9月,黔南州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該院認為,原判決支持任某訴請償還借款的主要證據是徐某簽字的借條,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借條產生于任某的非法討債過程中,涉案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生,原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任某獲取借條后,以虛假的借貸關系提起的訴訟構成虛假訴訟,擾亂了審判秩序,損害公正司法,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于2025年10月30日裁定再審該案。近日,法院經再審作出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駁回任某的訴訟請求。
“任某以軟暴力獲取借條,在提起訴訟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欲侵占他人合法財產,其行為擾亂了審判秩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對任某予以司法懲戒。”承辦檢察官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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