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揭發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大律師在法庭上故意撒謊一事中,有些網友覺得我的說法有些自相矛盾:我在網上平臺發文說還在打官司,正在申請再審,但是陳大律師向平臺我和發律師函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預司法程序”,我又認為是他故意撒謊。我有這種看似自相矛盾的陳述,和我國的審理制度有關,說來話長,但也可以一一道來。
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我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損失慘重,其中有近40萬元轉到路益公司的對公賬戶之后,被于XX直接從柜員機取走。我做王XX的訴訟代理人,起訴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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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謊稱不知涉案現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的全權代理人、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和他的助手陳瑩出庭,陳長奮一口否認于XX從柜員機取款,聲稱于XX不知道涉案現金下落,還故意虛假陳述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對公銀行卡寄給了在廣州的王XX。我指出涉案期間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和于XX沒法回應質疑,在核實筆錄時陳大律師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書面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提供不了任何證據。這案子判得很魔幻,一審法官無視于XX庭后承認取款,認定事實竟然“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判王XX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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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于2025年12月結束
二審(2025)民終2463號案開庭,因為見到一審法官都睜眼說瞎話,給了陳大律師底氣,讓他敢于繼續胡說,比如一審已經確實那是于XX從柜員機現金取款的交易,他還可以說那是“錢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于XX聲稱取出現金用于合伙,必須他拿出證據來,而且要解釋為什么他違反當時的《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取出大量現金而不是使用電子支付。
沒想到,二審法官不但不要求于XX拿出取出現金用于合伙的證據,還對于XX在一審中不承認取款、聲稱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因為經不起質疑庭后才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這一轉變經過只字不提,認定“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判王XX敗訴。
因為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書出來之后立即生效。二審結束后,常規訴訟程序就已經結束。然而,二審也會有錯啊,像我經歷的案子,二審就有明顯的錯誤。因此,制度上還留一條縫叫再審,如果發現二審有明顯的錯誤,可以申請再審。然而,再審不是常規程序,而是糾纏程序。由于不可言傳只可意會的原因,就算二審有明顯的錯誤,要成功啟動再審都難于上青天。
這制度有點像武師打擂臺比武,第一場輸了,如果不服氣可以再打一場,以第二場的結果為準。然而,打了第二場之后。如果輸的還不服氣,可以揭發對方作弊服用興奮劑,可以舉報裁判偏袒,還是有很渺茫的希望扭轉比賽結果,但是打擂臺這流程卻結束了。
我現在就是在申請再審。因此我說還在打官司是正確的。這案件實在判得過于離奇,而且在陳大律師在審理過程中一再違法進行虛假陳述,他當然想制止我就這事在網上發文。然而他向平臺發律師函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預司法程序”就是故意撒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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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撒謊說“案件尚在審理中”的律師函
這個案件的常規流程已經結束,我申請再審是補充糾錯流程。這一節,陳大律師比我還清楚,但是他故意撒謊就是想讓不明真相的平臺封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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