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名片關注??
今日,鄭律師代理的一起行政訴訟二審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上訴人(被處罰人)提出:其在被傳喚以及執行拘留的過程中,曾被使用手銬。
對此,被上訴人(執法機關)回應稱:在執行傳喚、拘留過程中,可以使用手銬。
那么,事實果真如此嗎?
律師回應
在庭審中,代理律師對此予以回應: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對于普通傳喚,不得使用手銬。即便是在法律允許使用約束性警械的場景下,也必須以被執行人存在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為前提。
本案中,上訴人接受的是普通傳喚,并非強制傳喚;同時,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上訴人存在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因此,被上訴人在傳喚過程中對上訴人使用手銬,缺乏法律依據,屬于程序違法。
至于在執行行政拘留過程中使用手銬,因《條例》第八條已將“執行拘留”列為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的法定任務之一,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具有相應法律依據。
問題所在
然而,本案荒誕的問題在于:上訴人很難證明自己曾被使用手銬。
事實上,在本律師接待的當事人中,有大量客戶反映,自己在“被從家中帶走”的那一刻起,就已經被戴上了手銬。而這個環節,在法律上叫傳喚。
當律師進一步追問:“有證據嗎?”
這些當事人異口同聲回答:
“有啊,他們用了執法記錄儀?”
是的,執法現場通常都佩戴并使用了執法記錄儀。
但更加巧合的是,當這些當事人真正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調取相關音視頻時,這些被告也異口同聲:
“時間過久,已被覆蓋,無法提供。”
于是,一個頗具黑色幽默的現實便出現了:
手銬可能真實使用,執法記錄儀可能全程開啟,音視頻可能曾經完整記錄,但到了訴訟階段,能夠證明這一切的證據,往往恰好已經不存在了。
過往案件
2019年,海南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
該案原告因一起治安違法案件,被公安機關采取傳喚措施。在傳喚、詢問、前往醫院進行入所體檢以及指認現場的過程中,原告均被使用了手銬。
但問題在于,該案原告同樣不存在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其他危險行為。換言之,其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中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的條件。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對原告使用手銬違反法律規定,并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那么,為什么這起案件中的原告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被使用了手銬?
關鍵在于——指認現場。
在指認現場過程中,被告執法人員拍攝了現場照片,而這張照片,恰好記錄下了原告被戴著手銬的畫面。
也正是這張照片,讓“我被戴了手銬”不再只是當事人的陳述,而成為了可以被法院采信的證據。
只是,并不是所有案件的當事人都能如此“幸運”。
如果沒有這張照片,如果唯一可能證明事實的執法記錄儀音視頻又恰好“因時間過久被覆蓋”,那么,手銬是否被使用過,便很可能從一個法律問題,變成一個近乎玄學的問題。
而更現實的是:如果不是這張照片的存在,恐怕該案最終能否獲得法院確認違法的支持,也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破解方法
那么,有好的破解方法嗎?
我好像想不到。
在很多治安案件中,違法嫌疑人往往一開始就會被收走手機,也就是說,從被帶走的那一刻起,被處罰人就已經失去了自行記錄現場的工具。
于是,問題又回到了那個熟悉的困境:
你說自己被戴了手銬,但你沒有證據;你說執法人員有執法記錄儀,但視頻“因時間過久已被覆蓋”;你說法律要求全過程記錄,但現實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特殊情況”。
法是好法。
事實上,法律對于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規定得并不輕,對執法全過程記錄也作出了明確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立法者的意思很清楚:行政處罰“要記錄”,要歸檔,要保存。
只不過,法律寫得很清楚,現實卻總是很“意外”。
執法記錄儀戴了,可能沒開;
開了,可能沒錄到;
錄到了,可能看不清;
看清了,可能時間太久;
時間太久,可能已經覆蓋;
覆蓋了,當然也就無法提供。
一切環節都似乎“合情合理”,但最后的結果卻只有一個:最需要被記錄的事實,恰好沒有留下記錄。
所以,各位,如果你們遇到這種情況,有沒有什么辦法證明自己曾被使用手銬?
-完-
??點擊名片關注??
400萬+次閱讀,成千上萬的讀者選擇“律師觀察Lab”,關注公眾號“律師觀察Lab”,黃賭毒的犯罪知識會以更加抽象的方式侵入你的大腦。
點贊、評論并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加入我們,一起漲姿勢。
![]()
??長按圖片添加律師好友??
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交流,不作為北京含墨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法律支持,歡迎聯系以獲取專業服務。
*(2019)瓊9028行初14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