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新規是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距離上一次大修已經過去整整十年。
很多人覺得反腐只抓大貪官,跟自己沒關系,但這次,普通人也可能踩線。
1. 預期收益也算受賄。“股份還沒變現”不再是借口。新規明確:按案發時的實際獲利認定,還沒變現就按市值減去你出的錢算。
2. 答應幫忙就算受賄。收了錢、承諾去找人辦事,哪怕根本沒去辦,也算受賄。“光說不做”也定罪。
3. 牽線搭橋要小心。幫人介紹行賄,個人10萬以上、單位50萬以上,就算“情節嚴重”,自己一分錢沒拿也可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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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單位行賄有了明確紅線。公司行賄20萬以上就算“情節嚴重”,不再模糊。
5. 單位受賄也有了標準。事業單位、國企以單位名義收好處,20萬以上算“情節嚴重”,200萬以上算“特別嚴重”。
6. 向單位行賄也危險。個人向醫院、學校等單位行賄20萬以上就犯罪,教育、醫療、扶貧等領域從重處理。
7. 公司擋箭牌失效。以公司名義行賄,好處最終歸個人,就按個人行賄追責。
8. 民企員工和公務員同罪。入罪門檻直接腰斬:職務侵占、非公受賄,“數額較大”從6萬降到3萬,“數額巨大”從100萬降到20萬。民企采購、銷售、財務人員要特別注意。
9. 巨額財產說不清來源,差額300萬以上就算“巨大”,面臨5年以上刑罰。
10. 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300萬以上就入罪。
11. 私分國有資產,100萬以上就算“數額巨大”,國企領導發福利超這條線,3年以上7年以下。
12. 字畫、珠寶、手表必須鑒定估價,說“以為是假的”沒用。
13. 違法所得追繳全面升級。約定好但還沒給的錢,照樣追繳;退了贓但行賄人手里的錢,照樣追繳;贓款買了房,追繳對應份額和增值部分;錢放朋友名下,直接找朋友追繳。
14. 積極退贓怎么算?全部退贓、配合追繳且大部分已查封扣押、退清自己份額并愿意繼續退,都算。家屬代退也算本人積極退贓。
15. 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首次明確,行賄和受賄同罰,最高可判無期。
16. 監察階段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可認定自首,越早交代,從寬幅度越大。
新規核心就三句話:全覆蓋、降門檻、嚴追繳。對普通人來說,最要記住的是:民企員工不再輕判,答應幫忙也算受賄,牽線搭橋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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