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室友深夜從背后強行摟抱,辯稱只是開玩笑!”北京海淀,男子與女室友合租,深夜在客廳,男子趁對方不備,從身后用雙手摟抱其腰部并進行貼面接觸,女室友掙脫后報警。警方認定男子構成猥褻,處以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起訴至法院,辯稱雙方曾曖昧、自己只是“拉衣服示好”,最終,法院這么判!
(案例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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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林與楊麗均租住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鎮唐家嶺某小區的一處合租房內。
根據張林的自述,他曾在2018年對楊麗表達過追求意愿,雙方有過短暫交往,但他在2018年底認為楊麗“并非表面想象的那樣”而放棄追求,此后僅以普通室友相處。
進入2019年底至2020年初,由于合租房的燃氣、供暖等公共事務增多,兩人接觸頻繁。
張林在訴訟中聲稱,他注意到楊麗在客廳、電梯等場合看他的眼神“意味深長”,且在租房微信群中常與他開玩笑。這種單方面的“曖昧”解讀,讓張林產生了誤判,認為楊麗對他仍有好感。
事發當晚21時30分許,張林從廚房出來在客廳遇到楊麗。據張林描述,他當時“出于開玩笑及弄清楚楊麗最近行為意圖的目的”,站在原地擋住了楊麗的去路。
楊麗說“嚇我一跳”并微笑回應,張林便提出“能否一起吃飯”,楊麗明確拒絕并說“走開,別這樣”,隨后繞過張林準備回自己房間。
當晚22時40分許,沖突升級,根據警方調取的詢問筆錄及親筆供詞,事實經過與張林的“輕描淡寫”存在本質差異:
楊麗陳述,她洗完澡從衛生間出來,正準備回臥室時,張林突然從身后用雙手抱住她的腰部,并用面部蹭她的頸部。楊麗受到驚嚇,極力掙脫并回到臥室,隨后通過電話向朋友求助并報警。
民警接到楊麗報案后(22時50分),迅速出警并進行受案登記。經現場勘驗及詢問證實,事發時合租房內僅有張、楊二人,處于私密空間,楊麗在事發后情緒緊張,第一時間尋求報警,并無誣告動機。
張林初期供述:在派出所的第一份詢問筆錄及親筆供詞中,他承認自己“從楊麗身后用雙手摟抱其腰部”,雙方頭部發生接觸,且承認楊麗當時有躲閃和拒絕的表示。
海淀公安分局在完成詢問、告知等程序后,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認定張林的行為構成猥褻,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張林在收到處罰決定后,態度發生逆轉,他在后續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全面推翻了自己在派出所的供述,并提出如下抗辯:
1.自己只是“拉住楊麗腰部的衣服”,并非“摟抱”,且楊麗未反抗、未呼救,證明其行為未違背女方意志。
2.自己是為了“表達好感”和“開玩笑”,并無猥褻的故意。
3.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存在威脅、誘供行為(如聲稱民警說“不簽字就拘留10天”),并質疑楊麗的證言真實性。
在行政訴訟階段,警方提交了完整的受案登記表、傳喚證、兩份詢問筆錄、親筆供詞、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據顯示,張林在親筆供詞中親筆寫下“從廚房出來產生摟抱行為……認識到錯誤”,該證據系其本人書寫,具有高度證明力。
張林則提交了與楊麗的微信聊天記錄、租房群聊天記錄,試圖證明雙方關系親密。但聊天內容多為日常租務和普通寒暄,并無露骨或明確表示親密關系的記錄,無法證明事發時楊麗對“摟抱”行為表示同意。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猥褻的定性不以“暴力”為前提,核心在于“違背意志”。
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及相關司法實踐,猥褻的構成要件并非必須存在毆打、捆綁等暴力手段。只要行為人的肢體接觸具有“性意義”(如摟抱腰部、貼面蹭頸),且違背了他人意志,即構成違法。
本案中,楊麗在筆錄中明確陳述其“受到驚嚇”“極力掙脫”,且張林在最初的供述中也承認對方有躲閃。即便如張林所言“未呼救”,但在深夜合租屋的封閉環境下,女性因恐懼、震驚而一時失語是常見反應,不能以此反推其“自愿”。
法院認為,從身后突然摟抱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普通室友或追求者的合理社交邊界,已構成猥褻。
2.“單方好感”與“過往互動”不是違法阻卻事由
張林反復強調雙方曾“曖昧”、楊麗平時“笑瞇瞇”,試圖以此證明自己的行為是“誤會”。但法院指出,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權,即每一次親密接觸都需要明確的、即時的同意。
過往的聊天記錄或模糊的好感,絕不等于對“深夜摟抱”的事先授權。楊麗在事發前說“走開,別這樣”,已經明確劃定了物理和心理邊界。張林無視這一明確拒絕信號,繼續實施接觸,其主觀過錯明顯。
3.行政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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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了公安機關的受案、傳喚、詢問、告知全流程文書,認定程序合法。張林關于“逼供”的指控缺乏證據支持。
同時,行政拘留5日處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的“5日至10日”拘留幅度的下限,考慮到本案發生在非公共場所且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該處罰屬于量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林的訴訟請求,維持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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