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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車志(ID:owlauto)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訴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北京汽車制造廠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簡稱、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的判決,合計賠償30萬元。
這場持續十年的“真假北汽”之爭,終于塵埃落定,北汽集團正式獨享“北汽”企業簡稱權。
二審法院認定,“北汽”已與北汽集團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成為其專屬商業符號。北京汽車制造廠雖與北汽集團同源,但2011年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僅授權其在汽車整車、底盤及相關產品宣傳中使用“北汽”商標,并未許可其將“北汽”作為企業字號或簡稱使用。
在2015年完成產權剝離后,北京汽車制造廠已脫離北汽集團體系,其繼續使用“北汽”簡稱的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損害了北汽集團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貓頭鷹車志了解,北京汽車制造廠在2024年曾高調宣布將經典212越野車升級為獨立品牌,車身和企業宣傳中均出現“北汽”字樣,引發市場混淆,促使北汽集團連發聲明澄清并提起訴訟。
2025年11月,北汽集團一審勝訴,北京汽車制造廠隨后提起上訴,此次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意味著北京汽車制造廠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北汽”及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簡稱,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對外宣稱“北汽制造”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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