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停止使用含有“北汽”字樣的企業簡稱、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8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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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車制造廠也是一家歷史悠久的汽車公司,與北汽集團也有一定的淵源。資料顯示,北京汽車制造廠成立于1951年,是繼長春第一汽車制造廠后興建的第二家大型汽車生產企業,由新中國第一元帥朱德親筆題寫廠名。1983年,北京汽車制造廠達成合資經營協議,組建了我國汽車工業歷史上第一個中外合資企業——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2001年,經歷重組改制,北京汽車制造廠成為北京汽車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北汽控股”)子公司。2010年,北汽控股以包括北汽制造51%股權在內的資產出資成立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汽車”),北京汽車制造廠由此成為北京汽車子公司。2015年,應北京國資委的要求,北汽集團將所持的北京汽車制造廠股權全部掛牌轉讓給富路集團,北京汽車制造廠徹底脫離北汽集團,成為民營企業。2020年,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將總部從北京落戶至青島。2023年,魏橋集團收購北京汽車制造廠。
雖然被魏橋集團收購,北京汽車制造廠并未改名,確實對于不明所以的消費者來說容易產生誤導。2024年6月7日,北汽集團發布澄清聲明: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在其產品、宣傳、子公司名稱上使用北汽集團的“北京”“北京汽車”“北汽”等商標、字號,多次提到井岡山、212等北京汽車工業歷史。北汽集團澄清,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基地主要位于山東青島的民營企業,與北汽集團無股權關系、產權關系,北汽集團不對相關產品售后及服務承擔任何責任。
2025年10月5日,北汽集團發布澄清聲明,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于2024年推出一款車身標注212的汽車,該車型在爬坡過程中發生翻車且A柱嚴重變形,事件引發關注后,部分媒體及網友曾將其誤認作北汽集團及旗下北京越野相關的212車型;實際上,北京汽車制造廠有限公司隸屬于山東魏橋新能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北汽集團無任何股權或產權關系,北汽集團已就此澄清,提醒廣大社會公眾、媒體朋友和消費者謹慎鑒別與區分。
二審法院指出,從歷史沿革看,北京汽車制造廠是于1987年成為北京汽車摩托車聯合制造公司的組成部分,北汽集團則是通過公司合并組建等方式合法承繼了老廠包含企業名稱、“北汽”簡稱在內的知識產權權益,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制造廠是“北汽”簡稱權益的承繼者。北汽集團通過在研發制造、品牌推廣、商業經營中持續使用“北汽”,累積了一定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已使該簡稱與北汽集團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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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北京汽車制造廠使用“北汽”的合法基礎來源于與北汽集團的關聯關系。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制造廠承繼了“北汽”簡稱權益,或對“北汽”另行享有獨立的競爭性權益。同時,二審法院著重分析了商標授權與簡稱使用的關系,認為北汽集團與北京汽車制造廠于2011年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僅授權制造廠在其生產的汽車整車、二三類底盤產品上以及相關產品宣傳中使用“北汽”商標,并未許可其將“北汽”作為企業字號或簡稱進行使用。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北汽”簡稱權益歸屬于北汽集團,制造廠在使用“北汽”簡稱的合法基礎喪失后,仍使用“北汽”字樣進行宣傳,主觀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團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使用、消除影響并向北汽集團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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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北京汽車制造廠將不能再使用“北汽”及含有“北汽”字樣的標識。自此之后,BAW北京汽車制造廠必須全面放棄“北汽”相關所有簡稱,只能使用“北京汽車制造廠”或“BAW”獨立品牌標識運營。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北京汽車制造廠“輸”了。在這場官司中,不管是賠償30萬元還是刊報消除影響,都是無關痛癢的,而由朱德老總親筆題寫的“北京汽車制造廠”,仍然在工廠的大門懸掛。追朔北京汽車制造廠與北汽集團的歷史,兩家公司本身就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也離不開212越野車,這是我國首款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輕型越野車,但是商標仍然握在北京汽車制造廠手中。所以,雖然北京汽車制造廠不能再用“北汽”相關的名稱,但是品牌底蘊車型延續等早已根深蒂固,難以割分,法律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作出判決,但是“北汽”自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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