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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網最新發布:
為深入推進掃黃打非工作,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普法作用,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現發布5起文化市場領域未成年人保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釋法、以案示警,進一步強化文化市場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意識,同時,積極倡導社會公眾共同關心、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筑牢文化市場安全防線,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案
2025年8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歌舞娛樂場所進行檢查。經查,該場所正在營業,1名未成年人由其家長帶至M06包廂內唱歌娛樂。該場所屬于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其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歌舞娛樂場所的環境、氛圍、娛樂方式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一定影響,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管理,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也應加強家庭教育和思想引導,自覺抵制并拒絕參與、組織不適宜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娛樂活動。
案例二:電競酒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案
2025年4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對我市某電競酒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酒店為專業電競酒店,其允許1名未成年人于2025年3月20日入住8223號房間1晚,房費為98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競酒店作為新興業態,融合了住宿與互聯網上網服務功能,若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可能引發網絡沉迷、人身安全等潛在風險。查處電競酒店接納未成年人行為,是文化執法部門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既嚴厲懲戒違規經營行為,回應了社會關切,也警示了相關行業嚴守自律底線,依法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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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案
2025年5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蕪湖市某網吧進行檢查,查實該網吧營業期間存在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該網吧作出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難以準確辨別不良網絡信息,易對網絡產生依賴心理。網吧屬于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文化執法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阻斷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不良信息的途徑,是筑牢未成年人保護防線的重要一環,彰顯“法治護苗”的民生溫度。
案例四:違規發行中小學教科書案
2025年10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秋季開學季期間,對本市某校園周邊出版物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經查,該場所未取得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卻違規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該經營單位作出沒收違規發行的教科書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出版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中小學教科書須由取得許可資質的單位統一征訂、發行,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查處非法發行行為,既從源頭上杜絕盜版、劣質教材流入校園的風險,也有效維護廣大師生合法權益、凈化校園周邊文化環境,體現“法治護學” 的責任擔當。
案例五: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案
2025年9月,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蕪湖市某娛樂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設置的3臺游戲游藝設備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核,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
依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游戲游藝設備須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確保內容積極健康、符合公序良俗與未成年人保護要求。未經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能存在內容低俗、暴力或其他不良導向,易對辨別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產生錯誤引導。本案的辦理警示各類游戲游藝娛樂場所經營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主動履行設備內容審查義務,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健康的娛樂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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