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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泗洪縣人民政府網
編校 | 劉婉兒 審核 | 陳寧 馬響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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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公開征求《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社會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保障農戶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泗洪實際,縣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6年6月24日前通過電話、電子郵箱、信函等方式反饋至縣農業農村局。
聯系人:陳藝文,聯系電話:0527-88359053;電子郵箱:shcqjy053@163.com;聯系地址:泗洪縣農業農村局(泗洪縣大樓街道人民北路10號),郵編223900。
具體內容如下:
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利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宿遷市自建房安全全鏈條治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建立健全“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部門聯審、鄉鎮審批、縣級監管”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制定《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宅基地是農戶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含農房改善和農村集中居住區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外),農戶申請宅基地建房涉及的審批監管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農戶屬于所在村(社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確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建房:
(一)符合分戶建房條件的。父母只有一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其子女已結婚并生育子女,無法共用一處宅基地的且原有宅基地面積標準未超過200㎡的,可以分戶;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子女達到法定婚齡的可申請分戶,分戶時父母應當與其中一個子女認定為一戶;
(二)因政府、集體建設或項目建設、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三)退出原有宅基地向集鎮或者村民集中建房點集聚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為改善居住條件等原因需要拆舊建新的;
(五)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被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戶在本村集體沒有宅基地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農村宅基地,申請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200㎡。農戶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農村宅基地。
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當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給村集體;原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應在新宅基地上房屋建成以后,將原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交還村集體。
農村新建住宅原則上不得超過3層且總高度不超過10.5米,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250㎡。
第五條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戶申請宅基地建房應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農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受理: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或村莊規劃的;涉及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申請人不符合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農戶出賣、出租、贈與住宅或將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宅基地的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圍的;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即宅基地給予補償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審批方式
第七條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及附件1的相關材料。村民小組及村級組織審核通過后,后續審批流程由村級組織代辦。
第八條村民小組在收到申請之后,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同時需將申請理由、擬使用土地的位置與面積、擬建設房屋的層數、高度以及面積等情況,通過以后在本小組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所提異議不成立,村民小組需將農戶申請材料、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審查。
村級組織應重點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的資格、所提交材料是否齊全且真實有效、擬使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風貌管控、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的意見、村民小組討論公示程序是否合規等內容。審查通過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并報送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條鄉鎮(街道)應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立農民住房建設服務窗口,明確一個牽頭部門受理宅基地審批建房材料,構建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聯審聯辦機制。公開審批流程、提供農房圖集、發布工匠名錄,做到“一窗收件、一次審批、一站服務”,為農民群眾提供全流程高效且便捷的服務。
第十一條規范業務辦理流程,鄉鎮(街道)宅基地審批窗口單位收到村級組織提交的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及相應材料后,應向其出具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受理書。
鄉鎮(街道)要及時組織農村工作辦公室、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分局)、生態環境和建設辦公室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是否符合施工條件等,填寫《農村宅基地建房現場勘查表》。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農村工作辦公室: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分局)、生態環境和建設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分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鄉鎮(街道)生態環境和建設辦公室:負責提供農房設計圖集和鄉村工匠名錄,審查住宅設計圖樣、建設質量安全監管以及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五條鄉鎮其他有關部門: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鄉鎮(街道)要落實宅基地審批、建筑放樣、基槽驗收、施工過程、房屋封頂和竣工驗收六個關鍵環節的現場核驗制度,建立網格化、片區化、責任化巡查機制,對建房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有效避免農民建房過程中,隨意改變房屋規劃、房型設計、外觀風貌,以及不按審批要求施工等現象發生,確保農房建設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依據各部門聯合審核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予以審批。審核通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宅基地批準書》;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村級組織及農戶出具審批不通過的書面通知,并注明原因。
第十八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和開工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及時組織農村工作辦公室、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分局)、生態環境和建設辦公室等部門前往現場開展開工查驗工作,實地丈量并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填寫《農村宅基地建房開工現場查驗記錄表》和《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記錄表》。
第十九條農房在建或拆除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職能部門會同村級組織按照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規劃許可證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對申請農戶用地建房進行動態巡查,制作《農村宅基地建房動態巡查記錄表》。
巡查中發現問題的,鄉鎮(街道)要及時予以制止,發放責令停工限期整改通知,確保農戶依法依規建房。
第二十條農戶建房完工后,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農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驗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舊房是否拆除,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上述登記申請,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審查。
第四章職能職責
第二十二條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定期與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商農民建房新增用地需求;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數據庫,提高宅基地管理信息化水平;牽頭指導宅基地改革工作。
第二十三條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等有關工作,建立農村住宅戶型設計指導性圖集,指導和推動農房質量安全監管和建筑工匠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鄉鎮(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編制村莊規劃,提出村莊居民點宅基地控制規模,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強化農村宅基地和農民建房審批管理。鄉鎮(街道)要建立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按照農村宅基地檔案管理規定,分類分級建檔,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批情況及檔案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鄉鎮(街道)應組織各職能部門以及村級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落實農房安全常態化巡查工作機制,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進行建房活動,及時發現并處置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查嚴防違法違規購買農房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鄉鎮、街道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三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實施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材料
2.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3.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4. “一戶一宅 ”證明
5. 相鄰權利人意見書
6. 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受理書
7. 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
8. 農村宅基地建房現場勘查表
9.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10.農村宅基地建房放樣記錄表
11.農村宅基地建房開工現場查驗記錄表
12.農村宅基地建房動態巡查記錄表
1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14.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圖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詳見附件2)
2.申請農戶戶主及申請表中所有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原件備查)
3.申請農戶戶主及申請表中所有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
4.申請農戶戶主婚姻狀況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5.原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6.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詳見附件3)
7.一戶一宅證明(詳見附件4)
8.住宅設計圖樣
9.相鄰權利人意見書(詳見附件5)
10.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復印件(原件備查)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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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泗洪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docx
泗洪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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