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子符某在酒吧如廁過程中,突發疾病猝死,其生前患心臟病、高血壓,曾進行心臟搭橋手術治療。事發后,符某家屬將酒吧及同行好友張某等人起訴至法院,索賠122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一審法院判決酒吧承擔6%的責任,賠償7.2萬余元;張某承擔3%的責任,賠償3.6萬余元。一審判決后,符某家屬、張某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訴求,維持原判。
男子在酒吧如廁時猝死
生前患有心臟病等基礎疾病
涉案酒吧由某公司經營,楊某系該公司員工。楊某與符某于2024年8月互加微信,成為朋友。吳某與符某原系同事,張某與符某系多年好友。2025年3月21日下午,楊某邀請符某等人吃飯。當晚,楊某、吳某、張某及符某四人在某羊肉店吃飯,各方確認符某未飲酒。吃飯期間,經符某提議,相約去某公司經營的酒吧喝酒。用餐結束后,四人各自返回住所。
當晚20時59分,楊某向符某發送酒吧卡座預定信息,符某隨即轉發給吳某。23時20分,符某抵達酒吧,楊某出門迎接,不久后張某也趕到。23時38分,三人一同進入酒吧,符某進入酒吧后直接去往廁所,楊某與張某前往預定好的卡座。23時40分,吳某到達酒吧,隨即微信詢問符某去向,符某回復自己正在衛生間,并告知消費付款方式。吳某向楊某微信轉賬1380元。符某去廁所后未再出現,吳某、張某在楊某的陪同下,一直在卡座喝酒猜拳。
次日凌晨0時01分至0時23分,楊某、張某、吳某先后向符某微信發送信息,但符某未應答;此后,符某未出現過,也未回復楊某、張某、吳某發送的消息;吳某、張某未再向符某發消息,亦未進行找尋,一直在卡座上喝酒至3月22日凌晨4時左右離開。
2025年3月23日凌晨4時30分,酒吧保潔人員未能打開符某所使用廁位的廁門,便向酒吧安保人員報告,酒吧安保人員亦未能打開廁門,便報警及撥打120,經救護人員檢查,確認符某已無生命體征。5月28日,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尸表檢查情況》記載:初步推斷符某系猝死,推斷死亡時間在24小時內。符某家屬拒絕進行尸體解剖。
另查明,符某出生于1985年10月30日,符某因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等疾病,曾于2023年4月到醫院進行心臟搭橋手術治療。庭審中,張某自認對符某的身體健康狀況知悉。
法院判酒吧及同行好友擔責
共賠償10.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據已查明事實,符某在當天用餐時未飲酒,其系在進入酒吧時直接去往廁所,并在如廁過程中突發疾病猝死,結合其自身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等疾病病史,符某的死亡與其自身身體健康因素有直接關系。
符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清楚其身體健康狀況不宜進入案涉歌舞酒吧,但其缺乏對自身身體健康的管理及安全保護的意識,導致本案事件的發生,其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某公司對經營場所內出現的異常行為發現、識別、啟動應急機制不夠及時,應對符某的死亡后果承擔一定責任,但該責任在符某死亡原因中所起作用較小,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某公司承擔6%的責任較為適宜。
張某作為符某多年好友,明確知曉符某的身體健康情況,本應更加關照、注意,在符某去廁所后一直未出現的異常行為未能引起足夠注意及合理懷疑,亦未曾試圖去找尋過,未盡到必要的照顧、注意義務,存在疏忽大意、輕微的過失,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承擔3%的責任。
楊某系酒吧員工,其接受死者符某的消費預定屬于履行職務行為,且并無證據證明楊某知曉符某的身體健康情況,其對符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認定,符某死亡各項損失共計1215287.79元。按照責任劃分,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72917.27元,張某賠償36458.63元。一審判決后,符某家屬、張某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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