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1條關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則,該法條實務指導性極強。根據法條規定,中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分為兩類: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二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018年刑訴法修訂前,中院管轄范圍包含外國人犯罪案件,修訂后因該類案件數量增多,統一下放至基層法院管轄。因此現行規則下,中院一審案件僅包含上述兩類。其中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司法實踐中極少,本次解讀重點圍繞第二類案件展開。實務中,諸多典型案件如鄭州相關案件,均由中院一審、市檢審查起訴。需重點注意法條中可能這一核心限定詞:無需案件必然判處無期、死刑,只要司法機關認定存在該量刑可能性,即可由中院管轄。實務中大量中院一審案件,最終并未判處無期、死刑。這就要求刑事辯護規避核心誤區:不少律師在一審介入、協商認罪認罰時,因案件由中院管轄,便默認案件為重刑案件,對第一被告量刑僅滿足于十五年有期徒刑,該認知并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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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裁判文書網可見,中院審理案件中,僅命案等少數案件重刑率偏高,經濟類等絕大多數案件最終判處無期及以上刑罰的比例極低。同時,多數家屬存在認知偏差,認為案件進入中院一審就一定會重判,實則中院管轄僅代表存在重刑可能性,并非必然重判。大眾及法律從業者普遍存在另一誤區:認為中院一審量刑必然重于基層法院,家屬也多希望案件留在基層院審理。但該觀點需分情形判斷,對于堅持無罪辯護的案件,爭取中院一審管轄是重大辯護利好。無罪辯護難度本身較高,實務中常面臨地方保護、人情干預、被害人施壓等案外因素干擾。若案件一審在中院,二審則由省高院審理,可大幅規避基層司法體系的各類案外干擾。結合本人經辦案件來看,某案件一審由地級市中院審理,二審至省高院。省高院全程立足證據、公事公辦,不受外部因素干擾。據悉,市級相關部門曾試圖干預案件審理,被省高院直接拒絕,為案件公正審理提供了關鍵保障。反觀基層一審、中院二審的案件,市級部門的外部干預影響力較大,承辦法官難以完全獨立公正裁判。因此,無罪辯護案件爭取中院一審管轄,能最大程度保障審理公正性,是重要的辯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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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多數人“未達重刑標準無法提級中院管轄”的疑問,《刑事訴訟法》第24條提級管轄規則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上級法院必要時可審理下級法院案件,下級法院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報請上級法院審理。這意味著刑事案件級別管轄并非固定不變,實務中常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申請提級。即便案件一審已由中院管轄,仍可申請進一步提級審理。對此,刑事辯護律師需樹立兩大執業心態。第一,持審慎懷疑態度,對公安、檢察、法院的各類材料,以及證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相關陳述,均不可直接采信,需逐一核查存疑,研判證據是否存在虛假、人為炮制的可能,深挖漏洞與動機。第二,杜絕自我設限。近年雖無高院一審刑事案件的實務案例,但這不代表律師不能申請,申請未通過是結果問題,未主動申請是履職問題。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并未將提級管轄限定于基層法院,中院審理的案件同樣可依法申請提級,律師無需自我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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