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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
涉及
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
提高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標準
加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等
多項措施
為進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更好維護全省參保人員生育保障權益
5月27日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會同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稅務局
制定出臺
《關于調整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省本級
將從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
其他統籌地區2026年6月底前
印發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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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
《通知》明確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生育保險,由個人繳費,繳費基數為職工醫保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參加生育保險后,靈活就業人員同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靈活就業人員月繳費基數。
統一規范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標準
一是將參保職工在省內實施DRG/DIP付費方式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納入按病種付費范圍,參保職工住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和支付標準規定的,不區分甲乙類,不設起付標準,由生育保險按100%比例支付,實現住院生育醫療費政策范圍內“無自付”。同時將參保職工住院分娩期間,新生兒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二是提高產前檢查費保障標準,制定覆蓋孕期基礎檢查項目的產前檢查服務包,支付限額省級指導標準為2000元,參保職工在門診產檢時發生的產前檢查服務包內費用,在支付限額標準內由生育保險全額保障,產前檢查費直接結算。產前檢查服務包外的及超限額標準的檢查費用,可通過參保人員本人普通門診統籌、醫保個人賬戶等按規定支付。
加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一是提升經辦服務水平。醫保經辦機構持續優化管理服務措施,做好生育保險待遇核準支付工作,參保職工自妊娠登記后省內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生育津貼直發參保女職工個人,探索在參保女職工休假期間均衡發放生育津貼。
二是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充分利用醫療保障智能監管等手段,全方位加強生育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
三是生育保險關系可隨職工醫保關系跨統籌區轉移接續,生育保險關系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且足額補繳費用的,生育保險繳費時間連續計算,中斷期間待遇按規定享受。
來源: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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