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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三入職某公司時已達退休年齡,參加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公司未為張三繳納社會保險。
張三因工作原因受傷,經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九級。
張三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法院認為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系為保障勞動就業年齡范圍內工傷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治療或再就業所需而給付的補助,張三入職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即使被認定工傷,其主張某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張三上訴稱
1.一審判決以張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其不符合領取“兩金”的條件,該認定既違背立法本意,也與社會發展和司法政策導向相悖。
立法目的與補償性質:“兩金”制度旨在補償工傷職工因傷殘導致的未來醫療風險與就業能力減損。其補償對象是“傷殘”這一客觀事實及后果,而非抽象的“年齡資格”。張三構成九級傷殘是客觀事實,其后續治療需求及因傷殘導致的再就業困難亦是現實問題,理應由該制度予以保障。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鼓勵和支持勞動者就業創業,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協調推進養老托育等相關工作。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本案中,張三雖然已經超過了退休年齡依舊享有再就業的權利,該決定已經明確,無論雙方存在何種關系,其核心在于保障“權益”本身,而非糾結于用工形式的名稱。將超齡勞動者排除在核心工傷待遇之外,與此國家政策精神直接相悖。張三作為用人單位招用了超齡勞動者,就應當保障勞動者工傷保障的基本權益,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來賠償張三。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兩項補助金系為保障勞動年齡范圍內的工傷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治療或再就業所需而給付的補助。
張三入職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年齡范圍內的勞動者,其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駁回其該項訴請正確。
案號:(2026)閩01民終2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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