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結婚后男方將婚前購買的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后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并主張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法院會如何分割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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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與張某于2016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起分居。案涉房屋系張某于2016年2月購置,總價255萬元,其中貸款150萬元,系婚前個人財產。經查,購房時張某姥爺曾支付124萬元購房款。同年6月,該房屋登記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訴訟時,房屋市場價值約為300萬元,剩余未償還貸款本金125萬元。
訴訟中,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并主張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為此,李某提交了2017年至2022年間張某多次家暴的現場照片、急診病歷、診斷證明及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張某于2016年書寫的不再實施家暴保證書,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基于張某存在家暴過錯,李某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判令其分得案涉房屋70%的產權份額。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離婚。關于財產分割,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針對家暴這一爭議焦點,法院結合張某手寫的保證書、李某的就診病歷、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人身保護令及張某在另案中的自述等證據,綜合認定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家暴行為,系本次離婚糾紛的過錯方,該情節應在財產分割中予以考量。
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法院綜合權衡房屋出資來源、當前市場價值、剩余貸款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及婚姻存續時間等多重因素,依照照顧無過錯方的法定原則,最終判決案涉房屋歸張某所有,剩余125萬元貸款由張某自行償還,減去張某姥爺支付的124萬元購房款,張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可分割現值部分70%的折價款,共計35.7萬元。
法官說法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嚴重違法行為,不僅違背公序良俗,更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這一規定既彰顯了法律對家庭暴力行為的零容忍,也為婚姻關系中的受害方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
在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院認定家庭暴力需結合完整的證據鏈。受害方應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如反映家暴行為的現場照片、傷情鑒定報告、病歷資料、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施暴方保證書等。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從婚姻初期到分居期間的家暴完整證據,使得法院能夠清晰認定張某的相關過錯,并最終在財產分割中依法體現了對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并非簡單的“過錯方少分”,而是法院結合財產實際情況、過錯情節、雙方生活需求等綜合考量后的綜合裁量。本案中,法院并非直接將房屋份額的70%判歸李某,而是在結合房屋出資貸款償還情況,確定房屋可分割現值部分的基礎上,判令過錯方張某向李某支付70%的折價款,既考慮了財產的原始出資情況,又充分體現了對無過錯方的權益保護。
此外,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除了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主張權益外,還可在離婚訴訟中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遭遇家暴時,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求助,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安全。
婚姻的本質是相互尊重、彼此扶持,家庭暴力絕非解決婚姻矛盾的方式,施暴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決明確傳遞出“家暴必擔責”的司法導向,提醒婚姻雙方應恪守夫妻間的忠實與尊重義務,理性處理婚姻矛盾;同時也告知受害方,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留存好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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