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職某供應鏈公司擔任駕駛員,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3年10月趙某某離職,公司向趙某某發送電子版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無勞動爭議”,但工作人員僅告知趙某某該證明用于新單位入職,未對“無爭議”條款進行提示或解釋,趙某某簽收了該證明。 后趙某某申請仲裁,主張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公司以離職證明已載明“無勞動爭議”為由抗辯。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無勞動爭議”系公司單方記載,并非雙方協商結果。公司僅告知證明用途為入職使用,未就免除責任、排除權利的條款進行提示或釋明,趙某某回復“收到”不能視為認可該內容。法院對公司免責主張不予采納,依法支持趙某某關于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案例啟示」
本案明確了用人單位單方出具離職證明的效力邊界,明確企業需對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履行充分提示與說明義務,嚴禁用人單位借助離職證明變相規避未簽勞動合同、拖欠勞動報酬等法定責任。規范了用人單位離職辦理流程,保障了勞動者被誤導簽收文書后的合法權益。
案例來源 :東港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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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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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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