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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從學校帶回一張視力檢查單,印滿了眼鏡店名字、電話和到店復查提示。”近日,河南洛陽市孟津區朝陽鎮姚凹小學的學生家長李女士反映,校外眼鏡店人員來校園開展視力篩查,還向孩子發放了帶有店鋪地址、電話等信息的眼鏡布等物品。
視力檢查作為校園體檢重要組成部分,本應該保持應有的公益性、純粹性,然而在上述小學開展的學生視力檢查活動,卻異化為眼鏡店的引流工具,不但現場發放的資料指向某家眼鏡店,而且現場工作人員也建議學生到某家眼鏡店詳細檢查。眼鏡店顯然以賣眼鏡為目的。
按說,應由正規醫院在校園開展視力檢查,視檢人員應為專業醫護人員。但實際卻由眼鏡店人員來承擔視檢工作。究其原因并不簡單,先是當地教育部門與某平臺企業簽署體檢服務協議,后者讓某家無眼科的民營醫院承擔體檢工作,該醫院聘用眼鏡店人員參與視力檢查。
這有點像“層層轉包”,最后轉包給眼鏡店,眼鏡店趁機引流、牟利。由此看出,這項工作前期就沒有科學設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又缺少監督監管,致使這項校園公益體檢活動扭曲為商業引流。而參與其中的有關各方都難辭其咎,需要深刻反思自己“該不該這樣做”。
其實,從《廣告法》到2018年教育部《關于嚴禁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緊急通知》,早就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商業活動進入中小學。這是為了確保校園一方凈土,為學生創造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同時也給商業活動畫了一條“紅線”。
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2022年聯合印發的通知中,再次明確規定“嚴禁無資質機構入校開展視力檢測”“嚴厲打擊虛假違法營銷宣傳行為”。從當地教育部門到涉事醫院再到相關眼鏡店,對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可能不知道,但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一方嚴格落實規定。
作為商業化眼鏡店,其通過正當方式去賺錢沒有問題,但其工作人員冒充醫院工作人員,借著給學生提供視力檢查的機會,進行商業引流,不但違背商業倫理,還涉嫌違反法律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合作企業將學生視力檢查交給沒有眼科的醫院,也為后來的商業引流埋下隱患,該企業需要反思。相關醫院擅自聘用商業眼鏡店人員參與學生視力檢查,也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而且,在校園開展的視力檢查活動,涉事小學也負有監督職責,但卻未發現制止商業引流。
特別是當地教育部門履責不力。如果當初委托給提供全科體檢項目的醫院,或對“層層轉包”及實施過程進行監管,問題可避免。根據相關規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各類“進校園”活動備案審核制度,對活動內容、具體方案、舉辦單位和參加人員等進行嚴格把關。
對于此次事件暴露的問題,既要認真反思,也要徹底整改。該追責的,要依紀依規追責問責。其中,涉事眼鏡店是否違法,還要根據情節進行認定。只有嚴肅處理個案,才能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我們要意識到,校園體檢必須保持公益性,校園也不是商業機構的“撒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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