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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品牌價值的日益凸顯,惡意搶注商標、囤積商標以牟取不當利益的現象屢禁不止。部分市場主體以“蹭熱點”“傍名牌”等方式批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或社會熱點詞匯,嚴重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此類行為已從單純的行政違規演變為涉及民事侵權、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追責的復合型法律問題。針對這一亂象,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翃律師結合《商標法》最新修訂內容與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惡意搶注的法律規制框架與維權救濟路徑,為企業品牌保護提供參考。
法律規制體系的層級建構
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首次將規制惡意注冊的時間節點提前至商標申請階段,實現了從“事后救濟”到“前端攔截”的重大轉變。該條款將“使用目的”與“主觀惡意”作為并列要件,要求審查機關在初審階段即可依職權主動駁回惡意申請,無需等待在先權利人提起異議或無效宣告程序。同時,《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惡意注冊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六十八條第四款進一步賦予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對惡意申請行為予以處罰的權限,由此在代理機構準入、行政審查、司法懲戒三個層面形成遞進式規制鏈條。
法律責任與多元救濟路徑
在商標侵權損害賠償方面,《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懲罰性賠償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升至五百萬元。這意味著惡意搶注行為一旦進入使用階段并構成侵權,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此外,惡意搶注行為還可能落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反復惡意搶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并囤積牟利,可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代理機構明知或應知仍提供服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已獲準注冊的惡意商標,任何主體均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不受五年爭議期限的限制。
楊翃律師認為,商標惡意搶注的治理需要立法、行政與司法的協同發力。2019年《商標法》修訂在制度設計上邁出了關鍵一步,但實踐中仍需進一步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認定標準與舉證規則,并加大對惡意注冊行為的懲戒力度。權利人在遭遇惡意搶注時,應當綜合運用行政異議、無效宣告與民事侵權訴訟等多元救濟途徑,及時固定申請人的惡意證據,包括批量申請記錄、兜售商標行為以及實際使用情況的缺失等,形成完整證據鏈以支撐權利主張。對市場主體而言,盡早完成核心商標的注冊布局,建立常態化的商標監測機制,是防范惡意搶注風險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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