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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人民法院報》刊登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例。
業主被要求將人車分流石球搬回原處時受傷
法院: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與業主受傷無因果關系,無需賠償
近年來,小區管理日益精細化,人車分流成為保障居民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的普遍舉措。小區業主為方便駕駛機動車,擅自搬動用于人車分流的石球后被要求搬回,搬回時腰部受傷,物業公司應賠償嗎?近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判決受傷者王某自行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系某小區居民,為方便駕駛,將車輛開至小區地面道路,在通過小區南門駛出小區時,發現南門內部道路路口被石球堵住,無法通行。王某自行將石球移開后,欲駕車駛離。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拒絕放行并要求王某將石球搬回原處方可離開。王某在搬運石球放回原處過程中腰部受傷。事后,王某以該小區物業公司存在過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2.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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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片由AI生成
王某認為物業公司因管理過錯導致其受傷,應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稱業主不聽勸阻,應該自擔風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小區為人車分流小區,小區地面禁止行駛機動車且并未劃定機動車停車位,該小區在地下設有專門的地下停車位。小區物業公司為加強小區路面交通管理,在南門東側內部道路放置石球符合其管理職責。王某為方便自身駕駛機動車,自行搬離石球后,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其將石球搬回原處并無不當。因此,物業公司并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與王某腰部損傷之間亦無因果關系,王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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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每個人都應對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承擔審慎注意義務。同時,物業管理者和小區業主雙方應加強溝通交流,本著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事務,共同構建和諧的居住環境。
作者:耿亞中(宿遷中院新聞處)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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