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能拿出52萬元的流水嗎?網友:躺贏律師要栽面,被告怕啥來啥
今天是6月10日,也就是52萬元申訴庭審結束后的第八天。
大家都記得,當時庭審結束前,法庭責令被告在庭審結束后5天內拿出52萬元的流水。那么,被告能拿出52萬元的流水嗎?
本案的核心是醫療費票據加流水就等于實際出資人。目前,票據在許敏手里,如果被告拿不出流水,那么,許敏就是實際墊付人,被告就該怎么吃進去就怎么吐出來。
8天過去了,公開渠道未見被告在5天期限內提交完整52萬元流水的可靠報道。大概率看,被告拿不出能自證清白的流水。
據專業人士分析,要“拿出流水”,至少要同時做到四點——
一是提供對應時間段姚策銀行卡流水;二是流水能顯示52萬資金來源、實際支付記錄;三是流水金額、時間、收款人能和醫療費票據一一對應;四是流水還要能解釋為什么票據原件全在許敏手里,而不是付款人手里。
從代理律師的一問三不知里推斷,被告極大概率拿不出能覆蓋并印證52萬醫療費的銀行流水;即便拿出一部分,也對不上票據、解釋不清來源。
為此,很多網友表示:躺贏律師要栽面,被告怕啥要來啥。
三拒絕訴訟庭審結束后,那個代理律師就聲稱自己是躺贏;52萬元訴訟庭審剛結束,女一號就聲稱不出庭照樣贏。為了達到不還錢的目的,有的被告說姚策姓姚不姓郭,有的被告說要錢找姚策。
那么,被告拿不出來銀行流水,法院會怎么判呢?法院要求“5天內提供流水”,屬于限期舉證和針對關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流水明顯不完整、不真實,按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法院一般會作出如下判決:
一是直接采信許敏的證據與主張。許敏手里有醫療費票據原件、部分轉賬和籌款記錄、淮河醫院賠償案中對該52萬的認定;被告無流水反證,法院就會認定52萬系許敏實際墊付,被告方未出資。
二是適用“不利推定”。《民訴法》證據規則規定,一方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可推定對方主張成立。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流水,就可以推定52萬不是被告出的,被告從醫院132萬賠償中拿走了本應返還給許敏的墊付醫療費,構成不當得利。
三是最后判決很可能是被告向許敏返還52萬元墊付款;加付利息;承擔本案訴訟費。
總之,5天期限已過,被告基本拿不出合格流水,法院會按“被告舉證不能”宣判,大概率判令被告返還52萬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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