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信網 責編:王榮 2026-06-10 15:59:02
信網6月10日訊 下班滯留單位門衛室與同事對飲兩小時后,才踏上回家路,途中遭遇車禍身亡,這算不算工傷?萊西法院近日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給出了否定答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生前為青島某節能材料公司職工,該公司下班時間為17點。2024年12月26日17時27分許,高某某與門衛張某某一同從工作廠區到單位門衛室,在門衛室飲酒。當日20時1分許,二人走出門衛室。后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載高某某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高某某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胸部損傷。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高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2025年7月1日,某市人社局受理高某某近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高某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高某某的近親屬對該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理由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高某某在公司飲酒結束后,雖在回家途中發生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但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飲酒是高某某等人自發的活動,飲酒本身與其工作性質及內容并不相關,并非出于履職需要。高某某在下班時間與同事在門衛室飲酒并滯留2個多小時,期間未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務,其雖然未離開公司,但不能認定為日常工作的延伸。
高某某的近親屬主張高某某當日20時離開公司系基于高某某工作流程的需要在下班時間后從事收尾工作,但根據監控視頻等在案證據,高某某自進入公司門衛室至其離開公司期間,并未返回工作崗位,故對高某某近親屬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高某某近親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企業合法用工權益的典型案例,核心價值在于明確“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需同時滿足“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在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認定上應針對具體案情并結合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合理范疇進行經驗價值判斷。
本案中,職工下班后滯留單位飲酒長達2小時,飲酒行為屬于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自發性活動,亦是該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所禁止的行為,既非工作的合理延伸,也非職工下班返程必要合理的生活過渡,故其飲酒結束后離開公司所發生的行程,已完全割裂與正常下班履職行為的關聯性,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范疇。
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承擔的是工作關聯風險兜底功能,而非對職工個人活動風險的兜底。若不當擴張“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范圍,將無端加重企業用工成本和經營風險,嚴重損害企業正常的用工秩序與營商環境。本案裁判結果充分彰顯了司法對企業合法用工權益的平等保護,對營造公平公正的用工環境具有重要意義。(通訊員 劉慧 謝潘婷 記者 戴潔)
附: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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