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非法采礦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改判無罪判決,讓一家采石場的三名合伙人,在歷經一審、二審、申訴、再審之后,最終擺脫了刑事犯罪的陰影。這場歷時四年、涉案金額700余萬元的司法糾錯,以“采礦許可證到期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延續決定,視為準予延續”的裁判要旨落下帷幕,為全國無數面臨采礦權延續困境的企業劃清了行政遲延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本案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入選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編號:2023-16-1-349-001)。
在這起案件中,湯某某、王某某、盧某某合伙經營一家采石場,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28日,也就是許可證到期前,他們依法向主管部門提交了采礦權延續申請。主管部門當天回復,稱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組織申報辦理。然而,許可證到期后的第二天,主管部門突然發出《停產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生產,否則按無證采礦處理。四個月后,又發出《暫緩通知》,稱因全省石材行業整治等因素,暫緩辦理延續手續。三名合伙人在許可證到期后并未停產,繼續開采銷售礦產品價值700余萬元。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構成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追繳違法所得700萬元。三人不服,提出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本案,2022年12月30日,再審判決宣告三人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規范解釋的實質轉向:從“許可證到期”到“視為準予延續”的法理突破。
再審法院明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有明確界定,包括無許可證、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等情形,但并未將“許可證到期”列舉進去。采礦許可證到期與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根本差異:后者是行政機關作出明確否定性決定的結果,具有終局性;而前者之后,行為人仍享有申請延續的程序性權利。更為關鍵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本案中,三名合伙人在許可證到期前已依法申請延續,行政機關受理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也未明確拒絕,而是以《停產通知》《暫緩通知》拖延處理。再審法院認定,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只能評價為“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依法“視為準予延續”——采礦權在許可證到期后并未消滅,而是繼續有效。既然采礦權有效,開采行為就是合法的,當然不構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這一裁判要旨,實現了從形式審查到實質判斷的精準躍遷。
二是法秩序統一性的堅守:行政法上的“擬制”對刑法違法性的根本阻斷。
再審判決的核心法理在于:行政犯(法定犯)的認定,不能脫離前置法——行政法的規范評價。當《行政許可法》將“逾期未作決定”擬制為“準予延續”時,刑法不得再將同一狀態評價為“未取得許可”。否則,將導致同一法秩序內部出現“行政法上合法、刑法上犯罪”的矛盾評價,違反法秩序統一性原則。再審法院正是基于這一原理,以行政法的擬制規定直接否定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這一裁判邏輯傳遞出清晰的司法信號:刑法對行政犯的審查,必須尊重并接受行政法的規范評價;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不能由行政相對人承擔刑事后果。
三是信賴保護與期待可能性:行政不作為下的責任豁免。
再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專門指出:行政機關在受理延續申請后,于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后又作出《暫緩通知》,且該通知所依據的“全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等因素屬于政策調整范疇。三名合伙人有理由相信,其延續申請正在合法處理程序中,采礦權狀態處于合法延續的預期之中。法院還注意到,行政機關最終在2021年為采石場頒發了延續后的采礦許可證,這一“新證據”進一步證明:行為人原本具備獲得延續的實體條件,行政機關的遲延是導致許可證狀態不確定的根本原因。在行政機關執法不規范、程序拖延、決定反復的情境下,要求一個擁有固定員工、設備和市場合同的企業完全停產、無限期等待,已經超出了合理期待的范圍。再審法院改判無罪,正是對信賴保護原則和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司法回應。
湖北高院以專業和擔當,頂住了“許可證到期后無證開采”的形式主義壓力,作出了這份標志性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冤錯,更體現出對礦業企業正當權益的司法保護。正如判決所揭示的邏輯:不能將行政機關執法不規范、不作為所導致的風險,歸咎為市場主體的個人責任。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一審、二審均認定有罪的“既有結論”,法院并未被“形式合規”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實質——行為人是否依法申請延續?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決定?許可證到期后法律狀態究竟為何?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打擊的是“擅自”非法采礦,而非在合法期待下的繼續經營。
這一裁判要旨,為辯護律師提供了清晰的辯護路徑: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延續決定,援引《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主張“視為準予延續”,運用法秩序統一性原理阻斷刑事違法性,以信賴保護和期待可能性進行責任抗辯,并積極推動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或后續申請獲得最終許可作為再審新證據。
我們應該為湖北高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再審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長期堅持申訴、不懈追求正義的當事人和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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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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