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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審結了一起頗具警示意義的商標惡意訴訟案件——故宮文具合作代工廠的關聯公司,搶注商標后竟然反向起訴“原廠”侵權,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訴訟,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件經過
原告某文具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系“上上鉛”商標的專用權人,某雜志社等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鉛筆套裝上使用了“上上鉛”商標,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萬元。
然而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卻令人大跌眼鏡:
涉案“上上鉛”標識,實際是被告某雜志社與故宮文具合作開發文創產品時在先使用的產品名稱。
幾年前,某雜志社曾委托某制筆廠生產“上上鉛”鉛筆套裝,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載明了該標識及鉛筆套裝產品樣式,并約定了保密條款。
但該制筆廠投資人吳某指派其妻弟劉某搶注“上上鉛”商標,并將商標轉讓至吳某夫妻共同持股的某文具公司。
后某文具公司明知“上上鉛”是故宮文具項目在先使用的名稱,仍“受讓”該商標。拿到商標后,立即對真正的在先使用方提起侵權訴訟,索要高額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明知涉案商標系其關聯方搶注的情況下,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受讓”商標并對被告的正當使用行為提起侵權之訴索要高額賠償,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濫用商標權提起的惡意訴訟。
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某文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企業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小結
這起案件絕非個例。近年來,反向碰瓷的惡意訴訟頻發,給廣大企業敲響了警鐘。
首先,企業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核心品牌、產品名稱等務必第一時間申請商標注冊,不要等產品做火了再補救。其次,企業應保留完整的在先使用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包裝、宣傳材料、銷售記錄、合同發票、媒體報道等資料。第三,企業與代工廠、供應商合作過程中,簽訂合同要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避免搶注行為發生。
另外,企業遭遇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不要慌,可以積極收集對方惡意的證據,包括關聯關系、明知在先使用行為、索要高額和解費等情況,在答辯中明確請求法院認定原告構成惡意訴訟,對于惡意訴訟造成損失的,可另行起訴要求賠償。
這起案件給所有企業以啟發:既要做好自身知識產權布局,也要警惕他人利用知識產權規則進行惡意訴訟。商標注冊只是第一步,建立完整的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從合同簽署、證據留存到權利監控、維權反擊形成閉環,才能真正守護好企業的品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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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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