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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生成
這是網友的提問,挺有代表性,本文說一說實務上的相關情況。
“兩只腳”的證據缺一不可
借款糾紛想要贏從法律上至少要證明下面兩個基本事實:
1、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及其主要內容,借款約定的本金金額、利息、借款期限等核心內容;
2、已經將對應的款項給了對方,現金、轉賬等合理方式;
第1點最常見的證據就是借款合同/協議,或者民間簡易的借條,而只有借條敗訴的最常見原因就是對第2點的款項往來缺乏應有的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被采納。
我把上面兩點稱之外借款合同糾紛證據中的“兩只腳”,缺一不可。
缺乏第2點導致敗訴的常見情形
1、直接缺失,沒有提供收到現金的收據或者轉賬記錄等證據,對方辯沒有收到借款資金;
2、證人證明力不足。
例如主張現金交付但因為熟人沒打收據,找來的證人又有利害關系等原因不被法院采信。
3、支付方式約定為現金,但與常理不符,無輔助證據證明,導致不被采信。
例如借條約定借了100萬,原告主張是現金交付,此時只有收起現金的收據,被告辯稱收據是被“套路”或強迫簽署的,實際上沒有交付過資金。這種情況多數是套路貸等違法“虛構債務”的常見方式,如果法官要求原告補強證據或解釋100萬現金的來源、取得方式等,原告無法提供或有合理解釋,或法院經調查認為被告說得有合理可能性,也可能判原告敗訴。
4、款項性質爭議:證據只證明“收到款項”,但對款項的性質存在爭議,且證明目的無法被法官采信。
常見的是有銀行轉賬記錄,但無法說明款項用途。例如沒有備注“借款”,而對方主張是原告的還款,支付的貨款、投資入股等其他款項,而且提供了對應的證據等。
參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等等不勝枚舉。
除此之外的敗訴原因
現實情況比較復雜多樣,即使表面上有第2類收到款項的證據,也有可能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敗訴。
例如“虛假案件”借款糾紛是虛假訴訟的高發類型案件,除了前述借款的被告被脅迫、套路等違法情形外,現實中還有原被告雙方串通起來,虛構債權逃避債務、爭奪被執行財產的。這種串通的案件,表面上看起來“兩只腳”的證據都很充分,也有收據或轉賬記錄,但背后也有可能被調查出來是串通。例如雙方都被同一個人控制(授意),資金借出后其實馬上偷偷轉回給出借人等等。
又例如“重復起訴”,被告實際上已經還清了,礙于熟人面子,沒有銷毀借條原件,借款人拿著借條和轉賬記錄等去重復起訴要求被告還款。
最后,上述列舉的常見情形和解釋,僅為個人實務總結,不作為具體案件處理結果的建議或法律意見,具體以各個案件的處理以法院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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