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房子被七了咔嚓違法強拆,到底是一股腦直接訴違法并要求賠償,還是先訴確認強拆違法再去提賠償?很多建議稱要分開提以時間換空間。
其實行政訴訟法早有規定,確認行政違法與行政賠償可一并提出,一并提出無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單獨申請,能避免程序重復。
但實務中一并提出適用率極低,法院本著訴判一致原則往往不主動釋明,部分代理人受利益驅動更傾向一案兩訴以增加費用和認同度,法院有時為降低審理難度也傾向分開審理。
分開打還是一起打不能一刀切,必須看處于征拆的哪一個階段。若征拆剛開始或進行中被當成殺雞儆猴的典型強拆,這種情況一定要先訴確認強拆違法再訴賠償。
以時間換空間慢慢打,先拿一個強拆違法的勝訴案例給大家伙看,震懾對方讓后續不敢亂來。但若房子已到拆遷中后期成了最后1到2戶遺留戶,人家心一橫直接拆掉,此時再分開打就毫無必要。
打1到2年確認違法,再打1到2年賠償,4年以后拆遷指揮部都沒了找誰要錢?把本可合在一起的程序分開,多花1到2年時間甚至多付律師費,必須得有分開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其他類型的行政處罰等違法案件,同樣要看違法可能性的高低以及時效性。有人覺得撤銷風險高就不該一起提賠償,但這并非決定性因素。
因為分開打和放在一起打,行政行為本身違法的風險就擺在那里,不會因為加上賠償而增加或減少。真正的決定性因素是這兩個程序有沒有必要分開,拖長戰線的時間能不能換到空間。
值得換就分開打,不值得就放一起。只有當分開打能給自己爭取機會博取利益時,多走一步才有意義,否則應盡量一并提出以求一次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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