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最火的輿情就是“遇見小面”知產案輿情。創始人宋奇發公開信向經營“渝見小面”面館的夫妻道歉,稱決定將已經注冊的“渝見小面”商標贈予對方,并稱這件事“與我們的價值觀背道而馳,是管理重大失誤”,“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意即,我們的價值觀不是這樣的,都是二逼律師惹的禍,我們已經把他們開掉啦)。這起案件在公關行業引起廣泛討論。很多公關人認為,這件事最值得總結的是“遇到這種情況就不應該起訴”。但實際上,還有一個企業公關普遍沒有意識到的點,更值得思考總結。據河南廣電民生頻道的“民生大參考”欄目報道,河南南陽的“渝見小面”面館,被知名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商標侵權,對方律師稱可以撤訴,但須賠償七八千元,“渝見小面”負責人哭訴“我八塊錢一碗的面,至少得賣1000碗,1000碗還有成本”。報道引起更多媒體跟進,引發公眾熱議,不少儲值會員在社交平臺上曬出退款截圖。6月13日,“遇見小面”官宣已撤訴。首先說,此次訴訟,并不是“法務和律師不懂輿情,PR沒地位攔不住”那么簡單。很多企業,都會圍繞自己的品牌名,注冊大量相關商標,以達到更強的品牌保護的目的。同時,國內有大量專門的知識產權律所,專門靠給企業“打假”掙錢。2025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52600件。而2025年報道出來的知識產權糾紛案有多少呢?不超過50件!新聞報道率0.018%!不到萬分之二。經營“渝見小面”的夫妻倆是命好遇到了河南廣電的好心記者,事情也符合“弱傳播”理論。更多的知產案,雙方都是企業。
絕大多數企業,也沒有借助法治傳播解決法律困境的意識。但實際上,無論是知識產權案還是其他案件,通過法治傳播逆轉乾坤,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這樣的案例不少,值得企業公關有所了解。
比如“青花椒”案。
上海一家餐飲管理公司,注冊了“青花椒”商標,然后分別起訴了四川省火鍋協會旗下的大量企業,以對方商標侵權為由要求賠償。被告一審全部敗訴,后在封面新聞等媒體的多角度多類型報道之下,二審改判。二審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被告在店招上使用 “青花椒”是對火鍋中的青花椒調料的客觀描述為由,改判被告不侵權。由于形成的媒體報道影響力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將“青花椒”案寫入2022年最高法院工作報告。
再如“金銀花”案。
上海某公司取得“金銀花”商標后,誰敢用“金銀花”仨字就起訴誰。僅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產品行業協會旗下的企業就有數十家因生產“金銀花花露水”被起訴,而且終審敗訴。終審敗訴的案件,再想通過法律途徑申訴成功,比例極低。
此后,媒體介入,澎湃新聞等媒體做出大量多角度的持續深度報道,對在花露水上使用“金銀花”到底是“描述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提出強烈質疑。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受訪專家全部支持被告企業,認為對于公共資源商標侵權的判定需要從多個角度考量。
報道從2022年1月一直持續到6月,其中僅澎湃新聞便先后報道了4次。當年6月30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改判上海公司敗訴,認定“公共領域初始含義不能被獨占”。2022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上海公司持有的“金銀花”商標。這起案件因為也屬于新聞影響力巨大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寫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那么,企業公關該如何通過法治傳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企業公關要對法律概念、法律常識以及法治傳播尤其是案件報道,在平時給予一定的關注,至少要“了解一點”,而不是“一點不了解”、法務給什么就是什么、法務說什么就復制粘貼式轉達。
二,企業公關需要對社會法治新聞與財經新聞稿、企業公關稿在寫作、采訪、證據標準等方面的巨大差異有所了解。
如果一個企業公關不了解有新聞相對方的法治監督新聞對新聞扎實嚴謹方面的要求,讓媒體記者將一篇法治監督報道按照“企業通稿”原文照登,或者按照只有單方說法、夾敘夾議的“大字報”的方式寫,或者還沒采訪就要求出“寫作大綱”,企業與媒體之間就是雞同鴨講。而這也是很多社會法治記者一看見企業公關的“選題”尤其是公關公司的“選題”,“趕緊扭頭繞著走”的原因所在。
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公關自己把稿子寫完了,結果哪家正經媒體都發不出來,最后讓自媒體發,自媒體發了之后還被判定侵權甚至吃官司的情況,也都是這個原因。
總結來說:如果一家企業有重要的訴訟,或經常遇到訴訟,企業公關應該對法治傳播有所了解。關鍵時刻,能為老板立下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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