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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朔州市教育局
朔州市教育局關于對《朔州市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關于《朔州市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草案)》的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于7月1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1754504201@qq.com
2.通過信函將意見寄送至:朔州市教育局(朔州市朔城區濱河北街學府小區2號,郵編036002),信封上請注明“《朔州市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反饋”。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朔州市教育局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朔州市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生、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山西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的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具體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工作原則】校園周邊環境管理應當堅持積極預防、以人為本,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綜合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校園周邊環境建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校園周邊環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督促相關部門履行校園周邊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區域內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意外傷害應急處置機制,指導學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學校安全負責人、安全工作人員等進行安全培訓。
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出版、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工作。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責任】學校應當加強與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定期分析研判校園周邊環境安全風險,依法履行隱患報告、協同治理等職責。
學生監護人應當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安全治理工作。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相關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第七條 【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教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將校園周邊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課程。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公益宣傳。
第八條 【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校園周邊存在危害學生、教職工和學校安全的情形,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渠道,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且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安全治理
第九條 【日常防控】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校園周邊設立警務室,加強校園周邊治安巡邏,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組織開展群防群治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應當組織保安員對校園周邊進行安全巡查,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警,對正在發生的侵害師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迅速使用防衛器械先期處置。
第十條 【監控設施】學校應當在校門口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在門衛室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的監控或者報警平臺。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安裝周界報警裝置。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校門外以及周邊重點區域設置視頻監控裝置,整合社會視頻資源,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
第十一條【安全隔離設施】學校應當按照要求在校園周界設置圍墻、金屬柵欄等防攀爬實體防護屏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依托學校建筑、圍墻、圍欄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學校應當在校門口設置拒馬、隔離墩或者升降柱等硬質防沖撞設施。
第十二條 【安全隱患報告】學校應當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整治校園周邊治安秩序,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做好現場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時書面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權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接送交接制度】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校的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受委托人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 【交通設施設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規范設置學校標志、限速、禁停、人行橫道等交通標志、標線,設置覆蓋校園周邊道路的視頻監控系統,根據情況設置信號燈、減速設施、隔離設施和接送學生車輛臨時停車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建設人行立體過街通道、錯峰錯時上下學等措施,減少上下學時段交通擁堵。
第十五條 【護學通道、接送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學校校門及周邊50米區域治安、交通環境實際情況,配合學校依法在校園出入口與校門之間設置緩沖區,在緩沖區兩側人行道設置護學通道,護學通道兩端設置家長接送區,有條件的設置即停即走通道,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道路交通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實行上下學時段機動車單向交通、臨時限行、遠引掉頭、遠端停車等交通組織方式,緩解校園周邊道路壓力。
學生及家長應當遵守交通規則,鼓勵家長采取遠端停車、即停即走的方式接送學生。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接送學生車輛無牌無證、逆行、超員、超速、違法停車、違法掉頭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護學崗】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上下學時段高峰勤務機制,會同教育部門組建由公安機關民警、輔警以及學校管理人員、安保人員、教師和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的護學崗隊伍,維護上下學時段校園周邊秩序。
護學崗執勤警力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上崗、撤崗時間,不得擅自缺崗、脫崗。
第十八條 【公交車、校車安全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在校園周邊合理規劃公共交通線路、公交站點。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和校車運營單位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校車安全管理人員和隨車照管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配合學校建立校車、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臺賬,排查學生乘車安全隱患。
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拒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校園周邊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保障校園周邊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條 【周邊水域安全】校園周邊河、湖、水庫、池塘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水域周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配備應急救生物品,加強水域巡查、安全隱患整改等預防溺水的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責任范圍內學校周邊水域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防范學生溺水。
第二十一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周邊實施下列行為:
(一)欺凌、性侵、猥褻或者故意傷害學生的;
(二)教唆、引誘、脅迫學生欺凌他人、打架斗毆、偷竊、詐騙、吸毒、賭博的;
(三)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的;
(四)圍堵校門、尋釁滋事、聚眾鬧事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五)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六)占用消防通道、破壞消防設施的;
(七)其他危害學生、教職工和學校安全的行為。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以上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依法查處。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要求】校園周邊提供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托幼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超市、便利店等食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檢查,加強對餐飲店、食品小攤點、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經營者以及托幼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公開檢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食品小攤點經營要求】食品小攤點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環境。不得在校園周邊禁止經營范圍內經營,不得占道經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校園周邊區域違法擺攤設點、占道經營、棄置垃圾、傾倒污水等違法行為;在查處過程中發現食品小攤點經營的商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設置】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桌球室、電子游戲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
第二十五條 【煙酒彩票銷售管控】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
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周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二十六條【周邊商戶禁止性經營范圍】校園周邊的文具店、玩具店、便利店、超市等經營者銷售的文具、玩具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含有暴力、色情、恐怖等影響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內容。
校園周邊經營者不得向學生提供手機出租、寄存服務,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校園周邊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出版物和網絡文化產品管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聞出版、網信、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制售、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網絡文化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法廣告查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校園周邊制作、發布、張貼、噴涂或者散發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校園周邊任意張貼、散發廣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校外培訓(托管)機構、自習室安全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自習室的服務場所、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建筑、衛生、環保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
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自習室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應急預警處理制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采取聯合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市容環境管理
第三十條 【規劃建設管控】校園周邊不得規劃建設以下場所或者設施:
(一)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二)高壓電設施或者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有毒有害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學校教學秩序和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一條 【施工活動和污染管控】建設單位在校園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施工前告知學校有關安全防范事項。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工地實行封閉式管理,合理設置警示標志、繞行指示標志等,引導師生避讓危險,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對學校周邊環境的危害。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校園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校園周邊的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等;
(二)隨意傾倒、拋撒垃圾、排放污水等;
(三)違規占道經營;
(四)法律、法律禁止的其他破壞校園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破壞校園周邊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噪聲污染防治】校園周邊的餐飲、酒店、商場等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
禁止在校園周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商業宣傳。
在校園周邊的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對產生噪聲,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行為,學校、公共場所管理者、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人等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樹木、圍墻、建筑物等隱患防范】學校應當定期對四周圍墻、周邊樹木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責令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確保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三十五條 【市政設施巡查維護】城市管理部門以及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供(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道路地下管網、井蓋、溝蓋、雨箅等進行巡查和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實施學生欺凌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校園周邊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法律責任】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校園周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校園周邊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學校周邊環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今日視頻
企業宣傳片、開業活動、會議跟拍等拍攝、制作。
婚禮跟拍、婚禮攝像等。
微信公眾號、微博、網站等團隊運營。
店鋪商家實體探店、抖音、快手等視頻拍攝、代運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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