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推進糾治旅游行業導游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全省各市(州)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重點環節,綜合運用突擊檢查、線索核查、聯合執法等方式,持續加大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行為。現選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黔西南州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旅游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價格違法案
2025年8月28日,黔西南州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安龍縣某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負責運營黔西南州安龍博物館)進行收費行為專項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提供的《關于安龍博物館門票價格請示的批復》明確顯示有效期為2016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自2023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間,該博物館在無有效政府收費批準文件的情況下,持續按10元/人標準收取門票,累計涉及1994人次,違法收取金額共計1994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1月29日,安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940元、罰款9970元,合計罰沒款2991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安順市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銷售中心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10月25日,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安順開發區某銷售中心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其經營場所懸掛的“十佳旅游商品”“重點龍頭企業”“脫貧攻堅示范企業”“東西部共建就業幫扶車間”及“幺鋪旅游商品集散中心”等5塊榮譽牌匾,其中4塊榮譽牌匾(“十佳旅游商品” “重點龍頭企業” “脫貧攻堅示范企業” “東西部共建就業幫扶車間”)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材料,且上述4塊牌匾實際屬于貴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所獲榮譽。該店經營的玉石飾品與貴州高某食品有限公司無任何關聯,既非其生產,也非其供應,但店內未標明牌匾的真正歸屬。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5年6月,安順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綜合工藝品銷售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025年5月,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綜合工藝品銷售有限公司(經營場所為“某博物館”)涉嫌商業賄賂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1月1日與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旅行社將當事人經營場所作為旅游線路參訪點并進行宣傳推廣;2025年、2026年旅行社每年向當事人輸送游客保底量10000人;當事人每年向該旅行社一次性支付“推廣費”20000元。2025年3月2日至5月25日,貴州某旅行社共組織18個旅游團、313名游客進入當事人購物場所,其中7名游客產生消費,扣除產品進貨款1569.57元,違法所得共計5380.43元。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終止與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作。因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被其他行政部門查處,且輸送游客量未達約定保底人數,當事人尚未實際支付“推廣費”。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5年10月,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380.43元,并處罰款30000元,合計罰沒款35380.43元。
案例四:銅仁市石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酒店有限公司價格欺詐案
2024年5月,石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對石阡縣某酒店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石阡縣某酒店有限公司為參加美團平臺“五折”優惠活動,于2024年5月6日起擅自將各房型門市價大幅提高。以商務雙床房為例,實際門市原價為179元,被提至305.1元,并在美團平臺標示“原價319元”對外銷售,以虛標原價的方式誘騙消費者交易。截至當年6月6日,共成交61單,收入10477元。另查明,該酒店食品經營許可證已于2023年8月23日過期,至檢查日仍繼續經營餐飲服務。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石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9203元,罰款10000元,合計罰沒款4920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安順市西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工藝品銷售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5年8月,安順市西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藝品銷售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現場發現的一塊“售后承諾”告示牌,宣稱“所售金、銀、翡翠商品一律送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檢測中心檢測,檢測合格方可上柜銷售,抽檢合格率為100%”,當事人實際并未履行該承諾,其提供的商品鑒定證書并非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質量檢測中心出具,與宣傳內容嚴重不符。該告示牌自2025年8月2日展示至2025年8月21日,期間共售出商品65件,違法所得27499.6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12月,西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及《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27499.60元,罰款48000元,合計罰沒款75499.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6年4月15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線索,對某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高鐵畢節站內樞紐護欄處懸掛廣告橫幅,內容為“某酒店(四星級),客房|餐飲|宴席|會議|水會|娛樂|,客房¥168起/晚,五星服務”。而該酒店并未納入四星級酒店名單,且未通過當年度星級旅游飯店復核。其廣告中宣稱的“四星級”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且“五星服務”的宣傳也缺乏客觀依據,對消費者的選擇購買行為具有實質性影響。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6年5月19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63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來源:消費網監處、貴州市場監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