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每年卷入民事法院糾紛的人數,實際上多于卷入刑事法院案件的人數。郡法院每年處理的索賠案件超過100萬件,涉及人身傷害、債務、住房失修、消費品質量問題或違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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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些數字之下,至少還有350萬人面臨本可由民事法院處理的法律問題,卻沒有進入司法程序。原因在于,他們要么不知道自己的問題屬于法律問題,要么無法獲得法律咨詢或幫助,要么無力承擔相關費用。
刑事法院目前積壓著80000宗待審起訴案件,因此相關重大改革即將推進。但長期以來,民事司法可及性方面一直存在缺口,卻沒有得到同等程度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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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20年,這一缺口進一步擴大。司法部不得不比以往更大程度地將重心放在刑事司法上。2007年起,司法部除法院事務外還負責監獄系統,因此必須據此分配財政資源。而在這段時期內,財政部又大幅削減了相關資源。
即便撇開資金減少不談,歷屆政府也曾多次嘗試改善民眾進入民事法院的渠道。但自1988年以來4次重要改革嘗試,沒有一次帶來持久改善。
一項重要的國際研究——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顯示,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實現民事司法可及性仍比其他可比國家更困難,而且自2017年以來情況還在惡化。法律服務委員會關于未滿足法律需求的研究也表明,這一問題最集中地落在社會中最脆弱的人群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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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菲爾德基金會撰寫的一份新報告解釋了這些改革為何失敗。最主要的原因是,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有關民事法院的零散經驗和個別事例之上。它們沒有找出人們難以獲得司法救濟的根本原因,例如不了解自身權利、不知道去哪里尋求法律幫助,或者對法律體系缺乏信任。
改革方案過于側重降低民事法院程序的成本和復雜性,而沒有充分改善公眾的法律認知。這些改革往往零敲碎打,落實時不是只完成了一部分,就是被其他改革所削弱。比如,旨在降低訴訟成本的改革,常常會被法律援助供給的削減所抵消。
這些缺陷背后,還有一種錯誤認識:即把民事司法體系僅僅視為經濟服務業的一部分。換句話說,認為它的作用只是為遭遇法律問題的人提供某種服務,而這種服務并不具有更廣泛的公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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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民事司法是一種公共產品。它通過發展和解釋法律,為個人和企業安排事務、訂立合同以及安全地買賣財產提供清晰框架。同樣重要的是,它也構成了約束個人、企業和政府違法的基礎。例如,它會激勵企業開發和銷售安全產品,也會推動環境保護。
要解決數百萬人法律需求得不到滿足的問題,報告提出了幾種改進民事司法改革本身的路徑。和許多問題一樣,預防勝于補救。改革不應只關注如何進入法院,還應包括讓人們獲得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以防止民事糾紛發生,或至少盡量降低其發生的可能性。
例如,與其在違規發生后再通過訴訟追責,不如更好地推動對監管要求的遵守。這些要求可能涉及環境保護、產品上市前的安全標準,或醫生對患者應盡到的專業和審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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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爭議發生,人們應當能夠獲得免費且可靠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來解決問題。同時,他們也應能使用一些機制——如消費者申訴專員制度或其他形式的調解——在訴諸法院成為必要之前先行化解糾紛。
要真正補上這一缺口,政府還需要改變思維方式。它應明確摒棄一種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逐漸形成的錯誤觀念,即民事司法體系不過是一種消費者服務。
立法應明確,獲得民事司法救濟是社會憲制結構的一部分。它同時也是社會和經濟增長的基礎。近期一項研究考察了1970年至2019年多個國家的經濟增長情況,也強調了這一點。
有效改革需要徹底擺脫過去40年那種臨時應付、依賴個別經驗的做法。改革應以證據為基礎,才能真正識別司法可及性缺口的成因。它也應當跳出單純圍繞法院程序打轉的思路。進入法院當然至關重要,但如果真正的缺口并不在那里,僅靠這一點并不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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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未滿足的法律需求,發生在人們開始考慮如何進入法院之前。政府應擴大關注范圍,確保改革能夠幫助人們——尤其是最脆弱的人群——接觸法律、理解法律如何保護自己、識別自身權利何時受到侵害,以及知道如何補救這些侵害。
這既需要政治意愿,也需要制度層面的調整,以確保改革進程能夠長期、有效地推進。同時,還需要持續的財政承諾:如果要讓改革設計和實施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投入時間。這種承諾一旦作出,最終將為個人、企業、經濟和整個社會帶來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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