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股上市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河南南陽夫妻店“渝見小面”商標侵權,索賠七八千元,在輿論強烈反彈后撤訴并致歉。本文基于此案,從法律角度分析商標侵權認定的實體標準,揭示“第三方外包維權”產業鏈的運作模式與合規爭議,為小微企業應對不合理起訴提供實務策略,并探討大品牌商標維權的正當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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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概要
2026年6月上旬,港股上市公司“遇見小面”委托第三方律所,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向南陽市一家名為“渝見小面”的夫妻店提起訴訟,索賠7000元至8000元。店主毛女士在接受采訪時哭訴:“我八塊錢一碗的面,至少得賣1000碗,我1000碗還有成本”。毛女士表示,她是重慶人,“渝”是重慶法定簡稱,取此店名意在表達做的是地道重慶小面,“沒有去模仿任何品牌的想法”。
事件迅速引發輿論熱議,大量消費者以退儲值余額的方式表達不滿。6月13日,“遇見小面”發布聲明,宣布已第一時間溝通撤銷訴訟,并“反思商標維權行動的流程”。6月15日,創始人宋奇發布公開致歉信,宣布將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予店主,同時中止與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標保護工作科學、良性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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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律分析:
“渝見小面”在法律上是否構成侵權?
(一)商標侵權認定的核心標準
根據《商標法》及相關司法實踐,認定商標侵權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其一,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其二,存在實際混淆可能性。在商標近似的判定上,不但要看音、形、義、整體視覺效果、消費場景,更要看是否存在主觀仿冒惡意和實際混淆可能性——兩個條件通常缺一不可。
(二)“渝見小面”是否符合侵權要件?
從法律角度審視,“渝見小面”不構成對“遇見小面”的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第一,“渝”與“遇”存在本質區別。“渝”是重慶的法定簡稱,承載地理屬性;“遇”則是通用動詞。雖讀音相同,但字形和字義存在本質區別。商標法保護的并非某個字的“所有權”,而是防止混淆商品來源、保護品牌方長期經營積累的商譽不被搭便車者竊取。
第二,主觀上不存在侵權惡意。店主毛女士是重慶人,該店名意在標注地道重慶小面。商標法意義上的侵權,需以“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為前提。而本案中,店鋪門頭、裝修、定位均與“遇見小面”有顯著差異,且被告主觀上并無攀附知名品牌聲譽的惡意。
第三,客觀上不存在實際混淆的可能性。該店所在的南陽市,目前并無任何“遇見小面”門店,當地消費者根本不存在將兩個品牌“搞混”的前提。商標侵權制度的立法本意是規制以“搭便車”為目的的惡意模仿行為,而對于一個僅為經營生計、并無攀附意圖的街邊小店,動輒索賠七八千元,顯然超出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設計之初所應承載的社會功能。
03
“第三方外包維權”產業鏈:
操作模式與法律合規分析
(一)操作模式
本案最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商標維權外包給第三方律所的產業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品牌方將商標維權全權委托給第三方律所,由后者進行掃蕩式取證、批量式起訴,最后與品牌方按比例分賬。品牌方無需投入人力精力,維權成本為零甚至倒賺;律所則穩收代理費。
如前文所述,在整個商業運作中,第三方律所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閉環:通過批量發函、批量起訴、專業施壓,逼迫被訴人和解以抽取提成。這意味著,對第三方律所而言,即便勝訴概率不高,僅靠威懾促使小店“花錢消災”,就已是一門穩賺不賠的生意。
(二)法律合規分析
表面上看,委托第三方律所處理商標維權事宜,本身并不違法,是常見的知識產權運營方式。但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可外包”,而在于“如何外包”——外包的邊界在哪里。
在“遇見小面”案中,外包律所在起訴前未與被告進行任何溝通,直接以訴訟開路,且將“渝見小面”的名稱斷章取義地解讀為侵權,其取證的審慎性和起訴的合理性令人質疑。更令人憂慮的是,類似案例并非孤例——2021年“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數百家小吃店、“逍遙鎮胡辣湯”協會主張加盟費,2022年四川多家餐飲店因使用“青花椒”字樣被起訴。這些案例均呈現相似特點:外包律所利用小店經營者法律意識薄弱的特點,通過訴訟施壓迫使對方和解。最終,“青花椒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
值得思考的是,這種模式在實踐中可能觸及以下法律風險:
其一,可能構成權利濫用。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也不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若權利人存在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明知不構成侵權而發起惡意訴訟的行為,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已多次對濫用商標權的行為予以規制——權利人構成權利濫用的,他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不侵權,并要求權利人賠償其為制止權利濫用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其二,外包律所若明知不構成侵權或未經審慎評估即批量起訴,則可能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中關于律師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惡意訴訟的職業倫理要求。當前,已有地方法院結合市場監管部門力量,探索“釋法共情+源頭治理+批量化解”的多元解紛模式,在守住知識產權保護底線的同時兼顧小微商戶經營實際。
04
小微企業的商標法律風險防范與應訴實務
本所作為長期服務長三角中小企業的綜合性律所,在服務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涉商標法律風險防范與爭議解決經驗。針對小微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商標領域的特殊風險,我們提供以下防范與應對策略:
(一)開業前的商標篩查與合規布局
第一,在確定字號和招牌時,企業可以通過中國商標網,對核心類別進行初步近似檢索,主動避開可能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的情況。第二,對核心品牌及時申請注冊商標,獲得法律保護。以本案為例,“遇見小面”主張的是第35類(廣告、商業經營等)商標權,而餐飲經營應當注冊的核心類別是第43類(餐飲服務)。建議小微企業在創業初期聘請專業知識產權機構進行商標檢索和注冊指導,避免無意侵權。
(二)被訴后的應訴策略
一旦收到法院傳票,建議按以下步驟應對:
第一步:及時簽收法院文書。在15日答辯期內簽收法院文書,防止缺席判決;同時固定對方證據和自身行為記錄。
第二步:評估侵權可能性。比對被訴標識與原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否存在實際混淆的可能性,以及自己是否存在主觀侵權惡意。若認定侵權可能成立,可優先協商和解;若認為不構成侵權,則應收集證據準備應訴。近年來,已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主動識別“知產流氓”惡意維權并予以駁回,小店店主不應因對方為知名品牌而自動認輸。
第三步:尋求專業幫助。商標侵權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建議盡快委托專業律師協助抗辯或和解。若不慎錯過答辯期導致缺席判決,將面臨強制執行等后果。對于法律意識薄弱的小微經營者,也可向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尋求幫助,通過調解機制快速化解糾紛。
第四步:積極維權。即便已暫停經營或賠償,也可考慮后續對第三方律所的惡意維權行為追索損失。建議企業建立常態化合規體系,在遭遇訴訟時迅速聯動專業律師制定攻守兼備的應訴方案。同時,個體工商戶也享有與大型企業同等的訴權。
05
大品牌商標維權的正當邊界
(一)權利行使的合理限度
商標權作為一種排他性權利,同樣受比例原則和正當性原則的約束。本案提出的核心命題是:手握合法注冊商標,是否意味著可以對任何構成近似字樣的經營者隨意發起訴訟?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首先,訴前接觸義務。 商標維權應從溝通開始,而非徑直訴訟。商標制度的初衷是防止混淆和保護商譽,而非制造對立。本案中,品牌方在起訴前未與被告進行任何溝通,這一做法違反了訴前協商的基本程序要求。
其次,維權的比例原則。 大品牌在維權時應注重侵權程度與救濟手段的匹配度。對于門頭、裝修完全獨立、規模極小的小微商戶,若不存在實際的混淆可能性,應先通過警告函、律師函等方式督促其主動更名,而非直接訴訟并索賠。“渝見小面”案中七八千元的索賠金額,對一家年營收超16億元、凈利潤超1億元的上市企業而言可謂九牛一毛,但對一家街邊夫妻小店卻是沉重的經濟負擔。
最后,行使權利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司法實踐已逐漸形成共識:權利皆有邊界,維權不可過度,法律的正當性不只取決于“有沒有注冊商標”,更取決于維權方式是否合乎法治邊界,并充分尊重了公共利益。
(二)正確的商標維權路徑
本所建議,大品牌在商標維權時,可建立以下良性機制:
其一,建立內部維權審核機制。 對涉及地名、通用風味詞的正當使用,或對方規模極小、無攀附惡意的情形,不輕易發起訴訟。
其二,優化外包律所的管理與監督機制。 如確需外包,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外包律所的審慎調查義務,建立個案審核機制,避免“一刀切”式起訴。
其三,優先選擇調解等非訴訟方式。 對于無明顯混淆可能性的案件,可先采取發函、協商等柔性方式,避免濫用司法資源。
其四,區分善意使用與惡意侵權。 在起訴前,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調研和考量被告的主觀意圖,尊重正當合理使用通用詞匯、地名標識的權利,避免將“維權”與“以強凌弱”畫上等號。
06
結語
“遇見小面”的快速道歉與撤訴雖折射出品牌方知錯就改的勇氣,但本案的根源性警示在于——外包律所的逐利動機與企業品牌維權邊界之間的沖突,不應通過犧牲小微商戶的正當經營權益來“埋單”。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價值在于激發創新活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非將其異化為品牌方對外包律所變相賦權、借法律名義對小微企業過度收割的工具。
衷心希望此案能為市場帶來深入反思:大品牌固然有權利保護自身品牌,但權利的行使應受比例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小微企業經營不易,一碗八塊錢的面背后,是無數創業者對生活的堅守和夢想的追逐。當法律的天平在面對大品牌與小商戶的爭議時,我們更加需要審慎丈量維權的力度與底層的生存韌性之間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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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名片
徐照生 律師
浙江峰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業務領域:專注于重大民商事糾紛處理、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法律事務、勞動糾紛、知識產權、刑事辯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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