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抓住“敲詐勒索”與“受賄”罪名邊界,成功推動二審改判,為當事人大幅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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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訴人甲某進行二審辯護。
當事人甲某原系某報社記者站工作人員,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間,原審法院認定甲某與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新聞工作者身份,以舉報和曝光負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脅,向多家單位索要錢財,并未提供相應服務。甲某參與敲詐勒索5起,金額38.3萬元。原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甲某另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五萬元。甲某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認為甲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依據是他們以威脅手段索要錢財且未提供服務。
甲某面臨著長達十三年六個月的刑期以及高額罰金,一旦判決生效,其生活和未來將受到極大影響。
接受委托后,李建鵬律師第一時間全面審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辯護策略。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指出甲某與乙某作為報社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錢款,應認定為受賄罪而非敲詐勒索罪;二是在證據層面,提出部分合同款應從非法經營數額中核減,部分款項無證據證實,應從非法經營數額中剔除;三是針對乙某,論證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若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為受賄罪。
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堅持原審定性準確,建議維持原判。李建鵬律師回應稱:“本案應準確評價要挾行為中的職務因素,甲某等人的行為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并結合在案證據,對辯點進行充分論證。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乙某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特征,原判認定敲詐勒索罪有誤。終審判決維持甲某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量刑。甲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判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本案取得二審改判的結果,為當事人減刑四年半,大大減輕了刑罰。
本案在原審定性錯誤、當事人面臨重刑的不利情況下,憑借李建鵬律師精準的法律定性和充分的證據論證,最終實現二審改判,充分展現了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能力與實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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