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未成年女孩喝酒,她回去跳河死了,同桌都要賠?”天津靜海,17歲少女曾遭性侵后兩次自殺未遂,被男友帶去參加家庭聚餐飲酒,送回小區門口突然跑向河邊投河身亡,父母怒告組織者、同飲者及帶她赴宴的男子索賠38萬,一審僅判帶她去的男子承擔5%即6.2萬余元,其余同桌無責。父母上訴,天津二中院終審這樣判!
(案例來源: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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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時年17周歲的夏婷(女,2007年11月30日出生,系夏某、單某之女)遭遇他人強奸,這場暴行徹底擊碎了她的心智防線。
案發后第二日晚21時許,夏婷因極度痛苦割腕自殺,被及時發現救回,但這并未結束她的絕望,2025年3月20日凌晨,她再次嘗試以“飲白酒后服用頭孢類藥物”的方式自殺,又一次被救回。
短短兩個月內兩次自殺未遂,夏婷的心理健康已處于極高危狀態,其家人及親近之人對此知情。
時間來到2025年5月4日晚,天津市靜海區大邱莊鎮,當地青年薛某甲組織了一場家庭性質的聚餐,邀請了自己的親屬馮某、薛某乙、馬某、趙某、薛某丙參加,同時也邀了朋友劉勇。
劉勇與夏婷關系較為密切,知曉夏婷此前被性侵及兩次自殺經歷,此次劉勇未加慎重考量,直接帶著未成年的夏婷一同前往赴宴。
聚餐期間,夏婷自己在桌上喝了啤酒,而劉勇明知夏婷系未成年人,且清楚她數月前剛經歷過被強奸創傷及兩次明確自殺行為,卻未對夏婷的飲酒行為作出任何勸阻,也未提前告知夏婷的父母其帶孩子參加酒局及飲酒情況。
聚餐后散場,由馮某駕車,載著劉勇和薛某甲,一同送夏婷返回其居住的靜海區大邱莊鎮祥景園小區,車輛抵達祥景園門口停下,三人本打算看著夏婷進小區家門。
誰知車門一開,夏婷突然獨自跑向對面小區方向,并未按預期進入自家樓棟,劉勇等人在原地呼喊追趕未果,隨即電話通知夏婷母親單某“孩子跑丟了,幫忙找找”。
四人短暫尋找無果后選擇報警,不幸的是,2025年5月4日23時20分許,夏婷行至靜海區大邱莊鎮津美橋附近,投河自殺,經打撈確認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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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安機關調查并對打撈時提取的體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證實夏婷生前確有飲酒。
痛失愛女后,夏某、單某認為,女兒之死與當晚飲酒及同行人員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有直接關系:
薛某甲組織聚會導致未成年人接觸酒局;馮某、薛某乙、馬某、趙某、薛某丙作為同桌共飲人及同行送返人,明知夏婷未成年飲酒、情緒異常卻放任其下車跑走,未安全交付家屬;劉勇明知夏婷有性侵創傷和自殺史仍帶其赴酒局、不勸阻飲酒、沖突后放任其獨走且未及時全力尋找。
遂向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損失1282038元,請求判令劉勇、薛某甲、馮某、薛某乙、馬某、趙某、薛某丙共同承擔30%賠償責任。
一審中,薛某甲等人辯稱聚會是普通家宴、不知夏婷確切出生日期只知年紀小、無人勸酒、散場已安排送回并已盡力尋找,不應承擔責任。劉勇辯稱帶夏婷去吃飯不違法,散場已送回并協助尋找,不應承擔高額賠償。
夏某、單某堅持認為薛某甲等同桌人即便不知確切生日也應注意到夏婷明顯未成年,未阻止飲酒、未安全護送進屋即屬過錯。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須以過錯、損害、因果關系為要件。
夏婷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本人跳河自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同桌飲酒者與夏婷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無證據證明共飲者在席間有勸酒、灌酒、強迫飲酒等不當行為,正常同桌飲酒本身不產生法定賠償義務。
組織聚餐者薛某甲及其他同桌人馮某、薛某乙、馬某、趙某、薛某丙對夏婷的自殺行為無法預見,已履行基本送返行為,無證據證明存在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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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勇主動帶未成年人夏婷參加含酒局的聚餐,明知夏婷不滿十八周歲,且明知夏婷此前遭受性侵及兩次具體自殺行為,卻未在夏婷飲酒時予以勸阻,散場送回時雖參與尋找并通知家屬,但最終未能確保夏婷安全進入家中或由監護人接管,未盡到與其特殊知情地位相匹配的照顧、幫助和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考量,酌定劉勇對夏婷死亡承擔5%的賠償責任即62767元。
夏某、單某不服,以“聚餐系工作餐性質、同桌人明知或應知夏婷未成年卻放任飲酒且未安全護送、劉勇知情不勸阻且責任比例過低”為由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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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夏婷系自主跳河自殺導致死亡,雖事發前有飲酒行為,但無證據證明共飲人存在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飲酒行為與自殺死亡之間存在民法上的相當因果關系,故同桌人不構成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勇帶未成年人赴宴且明知其有嚴重自殺史卻未勸阻飲酒、未確保其安全交予監護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一審認定其承擔5%責任并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1910元由上訴人負擔。
你覺得帶未成年抑郁癥孩子去酒局還不勸阻,5%的責任重了還是輕了?歡迎留言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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