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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國家衛健委以第15號令發布決定,對多部部門規章進行修改和廢止。主要內容包括:
一、修訂三部規章,與上位法銜接
依據《醫師法》等,修訂《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確保執業地點、勞動報酬、定期考核、資格考試違紀處理等內容與上位法一致。
二、調整外籍醫師短期執業審批權限
根據國務院許可事項清單要求,將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審批權調整為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步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三、修改血站處罰規定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調整《血站管理辦法》中關于血站重復使用一次性衛生器材的處罰條款。
四、廢止一部規章
因已出臺《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廢止《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
五、調整文書規范層級
為配合新發布的《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文件,將《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由規章調整為規范性文件,便于后續靈活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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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17公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公布)作為我國醫師執業管理的部門規章,自公布實施以來,在規范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幫助基層提升技術水平、滿足群眾就醫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稱《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公布、202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的施行,兩部規章應當進行相應修訂調整,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衛生健康委紀檢監察組也同時提出,推動加快《關于引導規范醫師多點執業的若干意見》《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修訂工作進展,促進多點執業行為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及時修訂兩部規章,保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相一致非常必要。
對于《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修訂內容,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作了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調整實現關鍵
語言表述與制度內涵的銜接統一
此次修訂嚴格對標《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等上位法,對制定依據、執業證書取得、執業地點、類別、范圍、多點執業、注冊與注銷情形及外出會診等條款逐一更新,確保表述準確。
主要文字調整包括:將《執業醫師法》統一改為《醫師法》,補充《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作為法律依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活動)"統一為"醫療衛生服務","所在醫療機構"統一為"主執業機構"等。
這并非簡單的文字替換,而是從形式到內涵的全面對齊——核心是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可執行的具體規范,確保制度設計與實踐運行同國家醫療衛生法治進程保持一致。
根據法律規定調整醫師
“區域注冊制度”
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
此前,我國探索實行醫師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在緩解醫療資源不足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機構對醫師的管理。
進入新時代,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已從2012年的1.94名增長至2025年的3.78名,醫務人員短缺矛盾有效緩解,醫師隊伍建設的重心轉向能力提升和有序下沉基層。
2022年3月施行的新《醫師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多點執業醫師"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即只能有一個主執業機構。第十八條則規定了無需辦理變更注冊的三類情形:培訓進修、對口支援、會診及公益性醫療等;承擔國家任務或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醫療聯合體內執業。
現行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制度已與《醫師法》要求不符,此次修訂將其調整為:一名醫師只有一個主執業機構,其余均為其他執業機構;無論省內還是省外多點執業,均需向相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增加執業機構手續。符合第十八條情形的,無需辦理增設手續。
這并非限制多點執業,而是以"精準定位、權責對等"為原則,引導醫師規范有序下沉基層,回應實踐中的監管挑戰,最終實現保障患者安全、維護醫師權益、提升醫療體系效率的多贏,為健康中國戰略夯實制度基礎。
根據法律規定對不得提出
會診邀請的情況做出除外規定
按照原《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會診邀請超出本機構診療科目或者本機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但臨床實踐中,部分醫院特別是專科醫院雖自身不具備相應診療科目,但因患者病情危重、無法轉運,需要邀請其他醫院會診予以緊急救治。
此種情形雖臨床罕見,但涉及患者生命健康的安危,按照我國《民法典》《醫師法》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應當予以支持急救會診。因此修訂條款增加了“除緊急救治外”的除外規定。與《醫師法》要求相銜接,有法可依。
調整醫師外出會診制度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修訂為:會診醫療機構應建立外出會診費用分配制度,按制度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并依法納稅,會診醫師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且報酬應體現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此次修訂核心在于按技術勞動價值確定會診費用、規范分配制度,醫師合理取酬并依法納稅,以制度化方式保障醫師權益、調動積極性,同時滿足群眾就醫需求。
第二十一條新增規定:醫療機構疏于管理本機構醫師外出會診,或邀請方對會診管理混亂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依法處理,明確了機構的自我管理責任和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以規范服務行為、防范廉政風險。
鄭雪倩表示,此次修訂兩部規章是落實法律要求、回應現實訴求、保障各方權益的系統性工程,為行業提供了更清晰的規范指引,對適應新時代醫療發展、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健康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丨國家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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