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著手修改公共采購法律,不再單純以最低報價作為中標標準,目標是提升項目質量、減少延誤,并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益。政府發言人拉差達·塔納迪雷克表示,法律事務官員正在敲定對2017年《公共采購與物資管理法》的修正案,以改革國家機構選擇承包商和供應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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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這項修正案由分管法律事務的副總理巴功·尼拉帕特提交給副總理兼財政部長埃克尼提·尼提坦普拉帕,以及總審計司審議,隨后將進入立法程序。據介紹,這項改革是政府改善公共行政和法律框架承諾的一部分,也符合總理向議會作出的政策承諾。此次修法旨在確保政府采購的商品和服務真正物有所值,而不是在招標過程中只看最低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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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擬議修正案,國家機構在采購時將被要求更加重視項目的整體效益、預期用途,以及投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其他納入考量的因素還包括全生命周期成本、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售后服務、政府鼓勵推廣的產品,以及承包商過往履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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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差達表示,這一轉變是本輪改革的核心原則,因為過度強調最低報價,往往導致合同授予那些后來無法滿足合同要求的企業。她說:“很多情況下,承包商報出異常低價,卻無法按約完成工程,甚至棄工,或造成嚴重延誤。最終,為這些失敗埋單的是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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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草案還將擴大政府處理問題承包商的權限,包括增加解約和列入黑名單的適用情形。如果承包商存在嚴重錯誤或重大缺失,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政府機構、公眾、財產或環境損害,就可能被認定為棄工經營者。
另一項關鍵修改是,賦予采購機構負責人直接認定承包商棄工的權力,隨后再通知財政部常務次長,將其納入總審計司的黑名單系統。拉差達表示,這項措施有助于減少執法拖延,防止有不良記錄的承包商在行政程序尚未完成時,繼續參與其他機構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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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還試圖遏制采購申訴程序被濫用的情況。她說,目前幾乎每一項大型采購程序都會提出申訴,往往導致項目實施長期拖延。新條款將引入防范機制,限制那些缺乏合理依據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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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差達說:“這些改革將有助于更高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資金,提升透明度和問責,減少棄工項目,并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和發展項目更快推進。”此次法律修改,也是政府在更大范圍內加強采購廉潔和透明度努力的一部分。總審計司司長帕特里夏·蒙孔瓦尼特上周宣布,將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投標的企業實施更嚴格的反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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