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簽署生效時間為2044年的土地租賃協議,單次租期長達30年,遠超出法律上限,且租賃價格與市場價差懸殊……“今年是2026年,村里卻讓我們簽2044年的租地協議,而且一直要租到2074年,我懷疑我家的土地被非法高價轉租了!”
近日,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牛進莊鎮路莊子村土地流轉亂象引發村民質疑。村民反映村委會強制要求村民簽署“早產”土地租賃協議,涉嫌低價集地、高價轉租牟利,涉事土地長期被占用,村民既無法收回土地,也遲遲拿不到土地租金。屬地鎮政府發布情況說明,確認本次土地流轉未完成官方備案,所有不合規協議已全部收回,但土地轉租合規性、土地用途變更等核心問題,暫無官方調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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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二十年租約到期,村委會要求提前續簽遠期租約
據該村村民趙先生介紹,其所屬土地1.56畝,為自家合法承包農用地。2004年12月,其父與路莊子村委會達成租地約定,將該地塊流轉至村集體使用,約定租賃單價為每畝每年500元,租賃期限20年,租約將于2024年到期。
2026年5月,路莊子村委會召集當年同期出租土地的多戶村民,統一辦理土地續租手續。簽約過程中,村民發現本次續租協議多處內容反常且涉嫌違法,隨即提出異議。
據村民出示的協議資料顯示,村委會本次要求村民簽署兩份租賃協議:一份租期為2024年至2044年,另一份遠期協議直接敲定2044年至2074年租期,跨度長達30年。時值2026年,村民需提前18年簽署未來生效的租約,協議被村民直指為“早產協議”。
村民三大質疑:租期違法、低價流轉、轉租信息拒不公示
面對反常租約,趙先生及多名涉事村民梳理出三大核心疑點,直指村集體違規操作、牟利嫌疑明顯。
其一,租賃期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村委會擬定遠期租約單次租期30年,遠超法律規定最長租賃年限;且提前18年預簽遠期合同,違背土地流轉自愿、即時締約原則。
其二,租地價格與市場價嚴重脫節,利益差價巨大。目前路莊子村周邊農用土地對外租賃市場價已達每畝每年10000元以上,而村委會給到村民的續租單價僅為每畝每年3000元,遠低于市場公允價格,村民懷疑村集體低價收攏村民土地,再高價對外轉租牟利。
其三,實際用地主體信息不明,轉租協議拒不公開。協議中標注土地使用人為王某龍,但村民實地核查發現,該地塊目前閑置無農作物種植,實際使用人與登記不符。村民多次要求村委會公示村集體與王某龍的二級轉租合同,均遭到村委會拒絕,土地流轉去向、轉租價格全程不透明。
因認定協議違法、流轉流程不合規,趙先生拒絕簽署所有續租協議。但截至目前,自家承包土地依舊被村集體占用,村委會既不返還土地使用權,也未支付任何土地占用費用,村民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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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多方投訴后,鎮政府官宣:協議無備案、已全部收回
權益受損后,趙先生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多渠道實名投訴舉報本次違規租地行為。2026年5月30日,牛進莊鎮人民政府正式發布《關于路莊子村集體土地租賃相關情況說明》,公開回應此事。
鎮政府說明明確三點內容:一是鎮政府事前完全不知情,本次村集體土地流轉租賃行為,未在鎮農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辦理正規備案手續;二是目前所有違法違規租賃協議,已被鎮政府督促全部收回;三是事發后鎮政府第一時間成立專項調查組,入駐村內實地核查,同時聘請專職律師提供法律支撐,梳理合同違法條款并給出整改建議。
屬地鎮政府表態,優先組織用地方、村民協商化解糾紛,協商未果則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若核查確認土地流轉、用地行為存在違法情形,將依法取締違規租賃行為,督促全域整改,保障村集體及村民合法權益。
調查遇阻:涉事村委、用地聯系人回避采訪,核心調查無進展
雖然鎮政府發布處置公告,但村民反饋,后續屬地處置僅聚焦租金協商,未觸及核心問題。“包村干部只協調租金高低,從來不查土地有沒有被違規改變用途,也不查村委會私下轉租合不合法。”趙先生說道,事件核心疑點并未得到核查解答。
6月22日,指尖新聞記者就事件核心問題多方核實采訪。記者致電路莊子村村支書馬如建,表明采訪意圖后,對方直接要求記者對接鎮政府,隨即掛斷電話;記者聯系協議登記用地人王某龍家屬,對方先是承認身份,獲悉記者采訪事由后,改口稱號碼重名、并非當事人,并反問記者采訪事由,隨后掛斷通話。
記者同步對接牛進莊鎮宣傳部門,咨詢涉事土地權屬性質、用地用途核查結果、轉租流程調查結論等問題,截至稿件發布,鎮政府未給出官方正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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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兩大行為違法,超長租期、預簽遠期合約均無效
針對本次土地租賃事件,遼寧北天律師事務所主任齊永森結合現行法律法規作出專業解讀,明確本次租地行為多處違法。
首先,租期設定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土地租賃續約合同,自續訂當日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租期約定全部無效。村委會擬定30年租期租約,超出法律上限,合約條款無效。提前18年預簽遠期生效租約,不屬于到期合規續約,締約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次,土地流轉流程、用地約束違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必須遵循自愿、有償原則,嚴禁組織強迫村民流轉土地;同時農用地流轉后,不得變更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得改變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生產生態。若涉事地塊已變更使用性質、非農業種植使用,用地行為涉嫌違法。
此外,村集體對外二次轉租集體收攏土地,必須依規公示流轉合同、流轉價格,保障全體村民知情權、監督權,隱匿轉租協議行為,違反村務公開相關管理規定。
目前,該土地違規租賃事件仍處于調查階段,村民土地占用、租金賠付、違規轉租追責等問題尚無定論。指尖新聞將持續跟進屬地調查進展,直擊事件后續處置結果。
來源:指尖新聞、沈報全媒體
記者: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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